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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需要探索建立城市用水权交易制度(摘要-116期)
                                                 (贺骥  王海锋)
    在明晰用水权的前提下,进行城市用水权交易,是促进城市水资源优化配置,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的重要制度安排。
    一、开展城市用水权交易的必要性 
     1、有利于深化水权制度实践,完善我国水权制度体系
    目前取水权制度框架已经初步形成。取水权初始分配制度已经建立。就水权交易实践看,主要是城市供水管网范围以外的取水权交易,对于供水管网范围以内的用水户,用水权分配及交易制度尚未建立。建立城市用水权交易制度,对于完善我国水权制度体系无疑是一件十分有意义的工作。
     2、有利于完善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制度
    我国20世纪80年代初建立了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制度。20多年以来,城市用水管理逐步走上了正规化、法制化的轨道,建立了一套以计划用水制度为核心的城市用水管理制度。但城市计划用水管理中缺乏计划指标内节水激励机制,它的建立将与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等计划指标外节水激励制度一起构成完整的节约用水激励机制。同时,这一制度有利于解决城市供水管网范围内用水权缺乏交易机制的问题。
    二、开展城市用水权交易的可行性 
     1、有一定的实践基础 
     2、存在用水交易的动力 
     3、有管理基础
     4、有硬件条件
     三、城市用水权交易制度构建的设想
     城市用水权交易制度是一个完整体系。核心是建立一套明确的交易规则。一是可交易水权审查制度。二是交易程序制度。三是建立第三方影响的评估和补偿制度。四是交易价格管理办法。城市用水权交易包括:第一,结合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由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完成用水权初始配置。第二,由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节水管理机构为主导,选择用水权交易的形式,如市场交易、定价收购等方式,完善交易规则,建立用水权交易市场。第三,各用水户根据当年的用水指标及节水措施实施力度确定预期交易量,向用水权交易市场发出交易信息。用水权交易市场公布供需状况,遵循已有的交易机制和协调规则进行交易。第四,在年末,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整理交易记录,总结当年用水户的用水量、交易量和超额用水量等情况,做出用水总结。
    四、几点建议
    1、结合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探索开展城市用水权交易
    2、水利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完善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管理方式 
    3、积极履行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的管理职能
    4、完善用水管理,推动建立定额内节水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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