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完善与水有关的生态补偿机制研究”课题组)
建立与水有关的生态补偿机制,是我国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核心与基础,对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与水有关的生态补偿实践主要可以归为两类:一类是在行政区域之间,开展了对生态与环境保护和建设区域的经济补偿,包括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补偿,流域下游对上游的补偿两种,主要补偿方式有财政转移支付、异地开发、项目支持、现金补偿及相关扶持政策等。另一类是在行政区域内单位、个人、政府之间,对生态与环境有负面影响或从生态与环境保护中受益的经济社会活动实行收费制度,如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进行水费附加等,以及对生态与环境保护和建设者在经济上予以一定的项目、现金等方面的补偿。
1、浙江省内以政府为主导的补偿
(1)以县为单元由省财政转移支付进行补偿
主要做法:确定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的资金总量,列入当年省级财政预算,依据考核指标按系数分配资金。
(2)金磐扶贫经济开发区异地补偿
1995年,为了彻底摆脱贫穷落后的面貌,磐安县在省、市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金华市成立了浙江金磐扶贫经济开发区。在开发区的支撑带动下,磐安县转变了发展方式,加大资源环境保护力度,极大地改善和提升了磐安的生态与环境质量。
2、京津地区对河北的跨区域补偿
(1)通过“首水规划”实施项目补偿
(2)对“退稻还旱”农户给予现金补偿
(3)政策性的扶持补偿
3、泉州市基于水量分配方案的流域上下游行政区域之间的补偿
1996年泉州市出台了《晋江下游水量分配方案》,对晋江下游枯水年份的水量进行分配,据此进行用水总量控制、水利工程投资分摊、水资源保护补偿资金分配。
4、广东省对河源市的产业扶持补偿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广东省通过加大对其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进行补偿。在省委、省政府的支持下,中山(河源)产业转移工业园在河源市高新区落户。在产业转移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省政府拨付4000万元资金,帮助解决河源市资金不足的问题。
(二)区域内单位、个人、政府之间的补偿
1、由对生态与环境有负面影响的开发建设活动支付补偿
(1)水电开发
福建、浙江两省对水电开发受影响的上游移民或下游地区给予补偿。主要的补偿方式有:①投资人根据国家现行的土地征用、移民安置标准,采用一次性支付;②根据补偿对象意愿,将补偿金折换成水电项目的资本金,入股电站开发,每年分红;③投资人除一次性支付补偿金外,每年支付与被征用的土地产出作物相当的现金或实物;④产业扶持,通过利用本地资源,发展库区企业、种植业和养殖业,为移民提供劳动就业条件,发展生产,就地安置;⑤项目补偿,国务院1958年批准修建的富春江水库电站和1987年中央以贷款形式扶助淳安县兴建3.2万千瓦的枫树岭水电站,都属于项目形式的补偿性工程。
(2)开发建设项目
由对生态与环境有负面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支付补偿的补偿方式主要有以下形式:①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②征收补偿专项基(资)金。③建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④从煤炭企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生态与环境建设。⑤以治理代补偿。
2、从生态与环境保护受益方提取专项经费用于补偿
广东省建立了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用于生态补偿。每年从东深供水工程水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基金用于东江水资源保护,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东江流域水源涵养林建设。1993年开始,从新丰江、枫树坝两大水库所发电量按每千瓦时5厘钱提取资金用于库区上游水土保持生态建设。
浙江省建立水资源保护专项经费,用于水源地保护。宁波市及所属各县市水价中包含了0.05元/立方米的水源保护费,主要用于水源保护项目建设。2004年征收规模为1000万元,2008年增加到1500万元。
3、对生态与环境建设者或保护者给予补偿
山西省每年从水利建设基金中安排500万元,根据非水保重点治理项目区大户治理情况,经验收合格后按扶持标准给予一定的资助,同时通过银行资金、省财政支农资金和扶贫资金的倾斜,扶持民营水保大户。另外,符合山西省行业结构调整政策和《山西省行业结构调整实施办法》要求的民营水保大户,可申请省级结构调整支持资金和各项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符合《中小企业促进法》中规定的省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条件的民营水保大户,有关部门也给予了一定比例的资金扶持。
3、缺乏生态补偿协商机制
2、区域发展与生态补偿的关系
5、短期补偿与长效机制的关系
(二)基本原则
建立与水有关的生态补偿机制应坚持六项基本原则:一是明确权责。二是统筹单位、个人、政府之间与区域间补偿。三是统筹发展扶持与生态补偿。四是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五是分步推进,重点突破。六是“旧账”、“新账”统筹解决。
(三)基本思路
建立与水有关的生态补偿机制基本思路是:建立健全覆盖所有利益相关者(包括各级政府、单位与个人)的生态与环境保护激励约束机制,全方位多层次构建生态补偿政策体系框架。行政区域间的补偿,在区域扶持与补助的基础上,通过政府主导、各方参与、自主谈判、上级协调、市场运作,围绕与水有关的生态服务功能,抓基础,抓试点,强化考核,建立以行政区域边界断面水量水质考核机制为核心,纵向补偿(上下级政府之间的补偿)为主、横向补偿(同级政府之间的补偿)为辅的补偿机制;个人、单位、政府之间的补偿,健全以强化责任为核心,收费为主要手段的补偿机制,健全相关收费制度与价格政策,强化约束,加强监管。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资源环境的压力不断加大,与水有关的生态与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各地都要求尽快建立补偿机制,特别是跨区域和流域尺度的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和完善与水有关的生态补偿机制,是保护生态与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与现实选择,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实践。
建立行政区域边界断面水量水质考核机制是建立区域生态补偿机制的核心。只有严格的考核制度,才能建立科学、公平、公正的补偿机制。政府组织与协调统筹是建立区域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保障。从我国现行财权事权划分来看,宜建立“纵向补偿为主,横向补偿为辅”的生态补偿机制,利益关系方的共同上级财政应该成为主要支付方。中央集中了大量的财力,有能力、有责任支付跨省生态补偿资金,应强化中央统筹。
1、完善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
2、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
3、完善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制度
4、完善水价形成机制
5、完善电价形成机制
1、制订水量水配方案
2、开展生态补偿相关测算工作
3、编制生态补偿规划
4、分类开展试点
5、开展生态补偿立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