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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水保险中的政府定位与作用探讨(摘要-138期)

(万 军  张 旺)

    一、国外巨灾保险中政府的定位与作用
    1、建立适宜的巨灾保险制度
    从政府参与巨灾保险的方式来看,不同国家建立的巨灾保险制度主要有三种类型。
    一是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合作的巨灾保险制度。即政府为巨灾保险提供必要的支撑,如承担一定的损失、负责建立巨灾基金、提供政策支持和实施必要的监管等,而商业保险公司则负责巨灾保险的具体经营。
    二是以政府为主的巨灾保险制度,即政府是巨灾保险的主导者,政府直接提供或委托某家保险公司提供巨灾保险,损失发生时,政府进行赔付或提供担保,或承担兜底责任,作为最后的再保险人。
三是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体的巨灾保险制度,即主要采用商业化运作方式,政府直接参与程度较低。
    2、推动巨灾保险立法工作
    重视立法,依法实施巨灾风险管理和开展巨灾保险活动、保障巨灾保险制度的顺利推行,是各国实施巨灾保险的基本经验。  
    3、设立或指定专门的保险机构 
    设立或指定专门的保险机构推动巨灾保险工作,是各国较为普遍的做法。
    4、分担巨灾保险损失的补偿
    目前,大多数国家政府都以不同方式分担巨灾保险损失的补偿,为巨灾风险损失提供国家救助,即动用财政资金实施救助。主要为以下两种方式:
    一是直接参与建立巨灾保险基金,为巨灾保险损失提供补偿。
    二是政府作为保险公司巨灾损失赔偿的最后担保人,或与保险公司共同承担巨灾损失赔偿。
    5、提供财税优惠和金融政策支持
    不同的国家为保障巨灾保险的推行,大多通过给投保人提供保费补贴、保险机构提供税收优惠、再保险机构提供免息或低息贷款等措施来吸引、鼓励、支持巨灾保险的开展。
各国政府提供保费补贴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提供费率补贴;二是提供保险费补贴。
    二、政府在洪水保险中定位与作用的理论分析
    1、洪水保险具有准公共品性
    从洪水保险所具有的社会效益和个人收益特点看,洪水保险既具有公共物品性,也有私人物品性,是一种“准公共物品”。因此,要充分考虑其准公共品特点,找准政府定位,干预而不是包揽。
    2、洪水保险具有纠正“慈善危害”的功能
    政府和社会对灾害受损人不应该提供直接的、过度的资金救援行动,应该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来提高居民的风险应对意识、降低居民对政府的过度依赖心理,进而增强全社会的风险管理意识和能力。
    3、洪水保险是福利多元化的要求
    洪水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过程中应该积极引导和调动各级政府、市场、家庭、村集体、社区、非营利组织等多个主体参与洪水保险的积极性,最终实现洪水等巨灾保险体系的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公众化、福利资源社会化、福利运行市场化、服务队伍专业化。
    4、公共服务型政府要求实施洪水保险
    政府应该参与但不能直接提供洪水保险服务,应该为洪水保险提供宏观制度环境和必要的政策支持,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机制设计和激励措施建立政府、市场、家庭、社区等共同协作下的洪水保险制度模式。
    三、我国政府在洪水保险中的定位与作用探讨
    1、基本原则
    (1)应当科学合理。政府在实施洪水保险中的定位应该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即“有所为、有所不为”,“做应该和需要做的事情,其余的事情留给市场和社会”,也就是说政府不应该包办代替。
    (2)应符合我国的国情。政府在洪水保险中的定位应该充分考虑基本国情和各地的差异,力求符合不同地区和不同人群的需求,体现政府在洪水保险服务中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3)应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政府在洪水保险制度中的定位应该满足未来社会变化的需求和要求,以保证政府在洪水保险中的定位和发挥的作用能够满足社会不同发展阶段的需要。
    (4)应体现“以人为本”的价值观。政府的定位应该从全社会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人与社会、自然之间的关系,最终推动以人为中心的全员参与式社会管理,降低灾害和灾损的发生。
    (5)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政府的服务和定位应该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严格执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保证公共权力不会被滥用,才能保障洪水保险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2、政府在洪水保险中的定位与作用探讨
    (1)政府在洪水保险中的基本定位
    首先是管理体制主导。即在政府的主导下,建立起一套巨灾综合风险管理制度。因此,应当在政府的主导下完成巨灾风险管理制度和机构的建立,为洪水等巨灾保险的实施提供体制保障。
    其次是供需和政策引导。政府需要通过行政干预对洪水保险需求方和供给方进行引导,消除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进而提高需求方的风险意识和供给方的风险责任、稳定需求方的保险连续性和供给方的保险价格等。政府的引导作用还体现在,通过政策引导实现人们保护生态环境、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目的,从根本上遏制洪水风险成本的增加,保证洪水保险链条得以维系。
    第三是立法与政策支持。立法是促进洪水保险机制建立的强力措施,起到鸣锣开道和保驾护航的双重作用。财税政策的支持是推动洪水保险实施的政策保障。洪水保险基金的设立是开展洪水保险的重要环节,也是使其得以顺利实施的基本资金保障。
    (2)政府在洪水保险中的主要作用
    1. 制度供给
    洪水保险在我国作为一项新制度,政府管理部门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设计一套科学、合理、公平、高效的制度框架,搭建有效的洪水保险制度平台。
    2. 法律供给
    洪水保险涉及的主体多、需要协调的机构多、供需双方之间的矛盾多,对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要求也较高,政府必须为实施洪水保险提供所需的法律保障。
    3. 财政供给
    政府对洪水保险的财政供给主要为实行洪水保险的专项补贴,包括:加大财政资金对洪水保险投保人的支持;加大财政资金对洪水保险承保人和再保险人的支持;为洪水保险基金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及其运行监管;实施适当的税后优惠政策,为保险基金的积累和运营提供优越的环境等。
    4. 组织供给
    首先是应建立一套灾前风险防范、灾中应急和灾后恢复与重建为一体的综合性风险管理机制和相关常设机构,以形成一个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共同参与的洪水风险管理机制。
其次是从有效监管和统一协调的角度出发,建立高效的监管机制,解决监督管理部门众多、政出多门、协调不畅的问题。
    5.舆论供给
    需要政府发挥其强大的舆论和信息导向功能,加强对洪水保险相关知识的学习与宣传。同时提高居民对洪水保险的认识和风险意识,培育洪水保险市场的需求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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