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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体制初探(摘要-148期)

(黄 河 贺 骥 范卓玮 )

    一、我国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体制现状
    我国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体制受行政管理体制、饮用水源管理立法、地方管理习惯、社会文化等因素的影响,目前大体有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种形式是以单一部门或某几个部门作为主导管理机关,其他部门协同配合的形式。这种形式主要包括环保部门主导和水利部门主导两种。
    第二种形式是由几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关管理部门参与,以联席会议的形式,形成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意见,用以指导各部门开展行动,解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种形式是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专管机构,比如设立饮用水水源管理委员会,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各项工作进行决策部署。
    近年来,为了改善太湖饮用水状况,确保饮用水安全,太湖饮用水安全管理在注重两省一市协调配合的同时,强化了流域机构作为流域管理专管机构在水源规划、水源统一调度、水源地生态保护项目建设、以及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中的作用,同时增加了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参与,发挥其指导、协调和监督作用。流域协同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是一种适应以大江大河大湖作为水源地的管理形式,日益受到的关注。
    此外,除了上述四种情形外,由于饮用水水源特点、输配水要求、饮用水源工程管理等原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上还存在水工程管理单位直接管理等形式。
    二、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分析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的权威性不足
    一些城市特别是尚没有颁布地方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门法规规章的城市,部门管理特别是单一部门管理水源地的权威性不足问题非常突出;为数众多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难以划定,大量的部门配合问题有待解决,在实施统一监督时受到来自不同层面的牵制。
    2、部门职责分工不够明确,缺乏协调配合机制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涉及水务、农垦、城建、林业、铁路、地矿、电厂、石油管理局等部门,相当程度上存在着部门职责不明确,管理存在交叉、各部门缺乏协调配合等问题,造成在水源地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治理方面不协调、不统一。
    3、流域协同管理的作用尚未得到发挥
    随着城市水资源利用规模的扩大,城市上下游间、区域与流域间的关系日益密切,地区间的用水利益相关性特别是负相关性日益突显。目前,流域省界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标准,成为下游水源地保护的最大隐患,如何发挥流域管理在水源保护中的作用已迫在眉睫。
    三、完善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体制的建议
    1、建立起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作联动的管理格局
    应进一步明确城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中的职能,同时按照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的原则,建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使职能和职责有机统一。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水资源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负责饮用水源水量调配、水源工程建设及水土保持设施等饮用水源保护工程建设,保障饮用水水量供给;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量及水质监测,依法发布水文情报预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规划,牵头污染联防工作;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质量及污染源的监控;负责调查处理水污染突发事故和纠纷。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中,应当坚持一个管理事项原则上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分清主办和协办关系、牵头负责和配合关系,分清主次责任。
    2、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分类管理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体制构建方面,结合当地实际和管理要求,既可以对原有体制进行改革完善,也可以建立新的体制,相应采用不同的管理模式,如管理委员会模式、部门联席会议模式、部门负责模式、流域协同模式等。
    管理委员会模式权威性高、管理力度大,适合供水人口多、功能多样、管理矛盾比较突出的水源地管理。
    部门联席会议模式在各部门职责分工的基础上,通过联席会议形成决议,进行统一部署,增强了部门的协调性和配合力度。
    部门负责型是一种传统的管理方式。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这种模式在实行了水务一体化管理,或者饮用水水源供给依赖水利工程控制、调度程度高的城市有所采用。而环保部门负责的模式在我国已经制定了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法规的城市较为普遍。
    流域协同模式在饮用水水源保护中强调流域管理,适用于受上游影响大的水源地管理。
    3、注重引导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
    建立公众参与机制,通过建立信息发布等制度,发挥公众在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各项决策和行政监督中的作用,发挥市场机制在饮用水水源开发与保护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饮用水安全工程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与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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