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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工程运行管理的立法对策(摘要-149期)
(陈金木  王晓娟)
   

    3、受水区按照市场机制签订供水协议时,应当体现政府的意志
    为明确中线由“受水区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和单位”与“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管理单位、中线水源工程管理单位”签订供水协议;东线由“山东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就南水北调东线调水,与江苏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和单位、东线省界(际)工程管理单位”签订联合供水协议。对于东线,还需要对东平湖的调水签订供水协议,可明确为山东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就南水北调东线利用东平湖的调水,与东平湖管理单位签订供水协议。此外,为了对东线二期工程留有余地,尚需对将来的省际供水协议留有空间,可明确为其他东线南水北调省际调水的供水协议,由相关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和单位之间签订。
    1、受水区应当合理配置水资源,促进南水北调水的优先使用和当地水的合理利用
    为了保障受水区优先使用南水北调水,需要明确受水区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水的使用总体方案,通过计划用水的方式将本省分水指标向下分解到市、县,最终层层分解到具体的用水户。
    2、受水区应当按照“先节约,后调水”的原则,厉行节约用水
    受水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加强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大力推广节水技术,使用节水设施和设备,减少输水损失,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和效益。
    3、受水区应当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
    受水区严格控制地下水超采是南水北调用水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为了保证地下水压采工作的权威性,有必要将其上升到行政法规层面予以明确,同时,需进一步明确受水区各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订地下水压采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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