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金木 王晓娟)
南水北调工程是我国特大型跨流域水资源配置工程,工程运行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将直接决定工程的良性运行以及效益的充分发挥,其重要性绝不亚于工程本身。
南水北调工程能否良性运行,效益能否充分发挥,最主要的问题是如何在“管理、保护好工程”的基础上,确保“把水顺利调过来”且“调过来的水是好水”,进而“把水顺利卖出去”并保障“调过来的水能够用好”,从而最终实现“四横三纵”的水资源优化配置格局。
1、根据东、中线工程不同情况确立不同的工程管理体制
南水北调东线和中线工程的管理模式存在很大区别。东线工程目前实行按省分段管理,江苏、山东省界(际)工程独立管理;中线主体工程则区分水源工程和干线工程实行统一管理;配套工程按省分别管理。根据此种工程管理模式,需要在行政法规层面确立相应的工程管理体制。其中,东线工程主要分三部分:一是东线江苏省、山东省境内南水北调工程,可分别由本省组建的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负责运营管理;二是江苏、山东省界(际)南水北调工程,可由淮河水利委员会组建的工程管理单位按照授权负责运行管理;三是东线工程输水涉及的原有河道、湖泊和相关工程,可沿用既有的管理体制。中线中线水源工程、干线工程,可分别由中线水源工程管理单位、中线干线工程管理单位负责运营管理。对于东、中线相关配套工程,可由相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工程管理单位负责运营管理。
2、不同类型工程的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及相关的社会管理
为了使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划定有法可依,进而为各种相关的社会管理确立明确边界,有必要区分工程的不同类型进行不同规范。对于新建工程和新挖河道(渠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相关设计文件已经明确了相关划定方法,直接将其上升为法规规定即可。对于输水涉及的原有天然河道、湖泊、水库,则需要进行区分:已经划定管理范围的,可继续按原办法执行;尚未划定管理范围的,可考虑按照所在地省(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划定管理范围。
同时,为了保障工程设施安全,需要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加强社会管理,实行严格的工程设施保护制度。根据南水北调工程运行管理实际需要,尚需进一步从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角度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基本建设作进一步规范。
1、采取指令性方式开展水量调度
南水北调水量调度之所以需要采取指令性方式,而不能采取协商性方式,主要取决于以下原因:一是水量调度属于水资源管理范畴,是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的具体途径,本身具有行政管理色彩,需要以指令性方式实施,以保障水量的统一调度和水量调度的权威;二是南水北调工程的水量调度直接关系到各省(直辖市)分水指标的落实,为了保障南水北调水量调度的顺利进行,需要以指令性方式进行水量调度;三是水量调度尚未具体涉及到买卖水范畴,无须遵从协商性的市场机制要求。
2、从依据、决策、执行、监测、应急五个层面对水量调度进行具体规范
第一,水量调度依据。开展南水北调水量调度,需要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各省分配水量指标,按照水源来水情况丰增枯减,并综合平衡受水区报送的用水计划建议和各工程管理单位报送的运用调度建议方案。
第二,水量调度决策。南水北调水量调度涉及多个流域、多个省(直辖市)之间的复杂利益关系,需要采取精细化调度。
第三,水量调度执行(即水量调度的组织实施)。水量调度的组织实施需要结合东、中线工程的不同管理模式分别规范。
第四,水量调度监测。根据调水的实际需要,需要对水量和水质进行统一监测,并明确不同断面、不同口门的监测主体和日常监测的主体。
第五,应急水量调度。在出现严重供水危机、出现重大工程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工程事故、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水利部应当按照南水北调应急水量调度预案,组织实施南水北调工程应急水量调度。
1、确立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使《水法》与《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相衔接
鉴于水质直接关系到南水北调工程调水的成败,国务院也已明确了“先治污,后通水”的调水原则,有必要在南水北调工程相关水域中明确实施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衔接。
2、区分中线和东线的不同情况规定更为严格的水污染防治制度
明确规定东线水源取水口附近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应当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针对中线水资源保护要求,应当明确规定中线工程水源和输水线路的水体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总体Ⅱ类水的标准控制。
3、区分调水期与非调水期,对调水期规定进一步的水质保障措施
需要区分调水期和非调水期,并对调水期规定进一步的水质保障措施。首先,结合东线工程调水实际情况,可明确东线工程调水开始前十五天起至调水结束可以作为调水期进行特殊管理,并规定调水期内东线输水干线水体水质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Ⅲ类标准。其次,明确调水期间汇入输水干线河道、湖泊的水体水质应当满足调水水质保障要求。如不能满足调水水质保障要求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令相关排污单位限制排污直至停止排污。此外,需要对调水期间输水干线河道、湖泊上的船舶进行明确规定,要求其不得向水体排放残油、废油、倾倒垃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1、目前各方认可的两部制水价应当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须明确受水区以省(直辖市)为单位按年度缴纳基本水费,按月缴纳计量水费。同时,两部制水价的有关内容,即基本水费、计量水价、水费结算方式等,需要在相关供水协议中进行具体明确。
2、受水区应当进行水价调节,使外调水与当地水形成合理的比价,避免产生水价“畸高畸低”现象
在南水北调工程运行管理过程中,有必要要求受水区进行水价调节,尤其是进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节,使外调水与当地水能够形成合理的比价,进而使南水北调水能够顺利卖出去。
3、受水区按照市场机制签订供水协议时,应当体现政府的意志
为明确中线由“受水区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和单位”与“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管理单位、中线水源工程管理单位”签订供水协议;东线由“山东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就南水北调东线调水,与江苏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和单位、东线省界(际)工程管理单位”签订联合供水协议。对于东线,还需要对东平湖的调水签订供水协议,可明确为山东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就南水北调东线利用东平湖的调水,与东平湖管理单位签订供水协议。此外,为了对东线二期工程留有余地,尚需对将来的省际供水协议留有空间,可明确为其他东线南水北调省际调水的供水协议,由相关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和单位之间签订。
1、受水区应当合理配置水资源,促进南水北调水的优先使用和当地水的合理利用
为了保障受水区优先使用南水北调水,需要明确受水区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水的使用总体方案,通过计划用水的方式将本省分水指标向下分解到市、县,最终层层分解到具体的用水户。
2、受水区应当按照“先节约,后调水”的原则,厉行节约用水
受水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加强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大力推广节水技术,使用节水设施和设备,减少输水损失,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和效益。
3、受水区应当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
受水区严格控制地下水超采是南水北调用水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为了保证地下水压采工作的权威性,有必要将其上升到行政法规层面予以明确,同时,需进一步明确受水区各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订地下水压采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