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玉秀 李培蕾 李伟)
再生水具有水量水质相对稳定、不受季节影响、输水距离相对短、投入产出比较高等特点,不仅为城市提供了重要的补充水源,是城市一种重要的非传统水源,而且在缓解城市水资源短缺、减少污水排放、减轻水环境压力方面作用显著。
一、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回用发展现状
(一)再生水利用
我国再生水主要用于景观环境、农林牧业、工业生产、城市非饮用水和地下水回灌,各类用水所占比重分别为32.1%、29.7%、27.5%、6.6%、4.0%。北方缺水地区的城市污水处理回用发展较快;而在南方水资源相对丰富的地区,城市污水处理回用工作尚未开展。
(二)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相关政策法规
北京、天津、青岛、宁波等11个城市相继出台了地方性法规2部,地方政府规章10部,地方规范性文件10部。北京市政府2009年出台了《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2010年施行),明确了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规范了再生水适用范围,确定了城乡排水设施运营和养护单位及其职责。
(三)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相关规划
截至2007年,北京、青岛等14个城市已编制了城市污水处理回用规划,北京编制了《北京市“十一五”再生水利用规划》。
(四)城市污水处理回用投融资
截止2007年,全国再生水厂与管网建设的总投资为98.78亿元,投资来源为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其他投资三部分,三者投资比例为10:29:61。其中,再生水厂投资为56.44亿元,投资比例为16:26:58;管网建设投资为42.34亿元,投资比例为2:32:66。
(五)再生水价格
截至2007年,全国共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32个城市制定了再生水价格。2007年,全国32个城市共收缴再生水水费1.43亿元,其中北京5071.5万元,约占35%以上。
二、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回用开发与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城市污水处理回用财政投入不足,设施建设进展缓慢。
2、城市污水处理回用规划不健全,在水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缺乏统筹。
3、城市污水处理回用法规建设滞后,缺乏全国性的法规。
4、缺乏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的激励政策,已实施的优惠政策可操作性弱。
5、再生水的定价机制不合理。
6、缺乏完善的再生水水质标准。
7、再生水的使用存在误区。
三、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回用开发与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是将再生水纳入区域水资源统一配置和监管体系。再生水应与地表水、地下水、外调水共同纳入到区域水资源统一配置与监管体系。
二是积极组织开展城市污水处理回用规划。在国家层面,有关部门应积极开展城市污水处理回用规划编制,并将其纳入到国家的“十二五”规划,从地方层面看,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城市污水处理回用规划。
三是积极争取各级财政投入,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为主、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的城市污水处理回用设施建设投融资机制。
四是健全城市污水处理回用政策法规。制定颁布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的相关法规文件。尽快出台《城市污水处理回用条例》,制定《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再生水价格管理办法》等,逐步将城市污水处理回用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五是建立合理的再生水定价机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再生水企业的投资构成、供水规模和供水水质,结合再生水生产成本、自来水水价和政府财政状况,制定合理的再生水价格体系,使再生水具有价格优势。
六是完善城市污水处理回用水质标准。为了有效缓解农业水资源的紧缺状况,使再生水成为农业灌溉的稳定水源,应首先确定合理的再生水用于农业灌溉的水质标准,提高再生水回用农业的安全性。在相关的再生水水质标准中,要严格再生水中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重金属的水质标准,防止对人身造成伤害和对环境造成长期的危害。
七是加强再生水使用的安全监管,确保再生水使用安全。应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回用设施,尤其是公共建筑和居民小区配套污水处理回用设施的监管,确保再生水使用安全。
八是应大力开展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再生水使用的群众活动,利用广播、报刊、杂志、互联网多等多种形式,普及再生水及安全使用再生水的知识,消除公众使用再生水的心理障碍,在全社会树立自觉使用、科学使用、安全使用再生水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