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向前 刘 卓 柳长顺)
一、容量水资源费概念及内涵
容量水资源费,是与计量水资源费相对的一个新概念,至少有两个层面的涵义:一是从权责统一的层面看,容量水资源费是为取水权付费,或取水指标的有偿取得;二是从操作层面看,与现行计量水资源费相对应,建立与用水指标挂钩的收费模式,按容量或许可水量收费。
通过征收容量水资源费,可以解决在水资源管理中遇到的四个突出问题。一是取用水户无偿取得取水权问题;二是取用水户多占用水指标;三是取用水户水浪费严重问题;四是水权流转不畅问题。
二、相关领域的经验
——矿产资源。必须先缴纳采矿权使用费,才核发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以有偿方式先从国家取得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并有权将使用权转让。
——地下水资源。北京市、吉林省出台法规规定开采地下水必须缴纳地下水养蓄基金。
启示:一是实施资源有偿取得与使用制度体现了国家资源权益,弥补了机会成本损失,有利于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二是对稀缺性资源应当实行资源开发权有偿取得制度。
三、建立容量水资源费征收制度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一)制定容量水资源费征收政策十分必要
一是体现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的重要途径。
二是体现水资源稀缺性的根本要求。
三是有利于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二)建立容量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切实可行
一是具有法律依据。
二是符合国家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趋势。
三是具有实践需求和相关领域成功经验借鉴。
四、征收容量水资源费的思路与模式
(一)征收容量水资源费的思路
——容量收费。
——区别对待。
——两费协调。
——多措并举。
(二)容量水资源费征收模式
模式一:按照许可水量征收
该模式是一种理想模式,具有诸多的优点:一是直接体现了水资源国家所有的性质。二是抑制取用水户盲目申请用水指标行为。三是征收程序简单,易操作。其缺陷:一是与现有法规规定的按实际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不够协调。二是不利于用水计划的合理调整。三是不易为取用水户接受。
模式二:以实际取水量为依据征收
该模式是建立在现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基础之上的现实选择,可操作性强,易于为广大取用水户所接受。该模式也存在一些难题:一是如何确定容量水资源费标准与计量水资源费标准的关系,以达到容量水资源费制度设计的目的;二是在实际用水量与许可水量的不同关系下,如何调整费用标准。
五、相关建议
(一)加强容量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前期研究
要针对不同区域、不同用水条件,继续深入研究探索,要进一步学习借鉴其他行业和国外的成功经验,以便制定合理的容量水资源费标准,适时出台容量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制定导则。
(二)逐步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要依据当地水资源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逐步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不断强化水资源费的杠杆作用。
(三)开展容量水资源费征收试点工作
选择不同类型的典型地区,尤其是供需矛盾突出、审批水量与实际用水量存在较大差异的地区,开展容量水资源费征收试点工作,为全面开征容量水资源费积累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