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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能力统计中的问题与建议(摘要-167期)

(高  龙  姜  楠  乔根平)

    供水能力是反映一个地区或者国家水资源开发程度和水平的重要概念,是直接体现水利服务民生、支撑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的关键指标 
    但长期以来,由于供水能力概念的复杂性、计算的繁琐、实际测算工作量大、统计方法不够完善等多种原因,全国水利工程的供水能力并没有一个公认的统计数据。
    一、统计供水能力与供水量数据相差较大产生供水能力可能过剩的疑问
    从2006-2008年全国年供水能力与年供水量的对比来看,2006年供水能力比实际供水量高出约800亿m3,2007年、2008年的供水能力更是比同年的实际供水量高出1500亿m3以上。
    从理论上讲,发生供水能力大于实际供水量的情况是正常的。但就目前数据来看,供水能力高出供水量的比例高达14-28%,的确容易造成供水能力过剩之嫌。通过进一步分析发现,公布的供水能力统计数据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具体表现为:
    一是年度供水能力增加幅度不合理。
    二是供水能力数据分析结果与其他数据分析结论相矛盾。 
    二、供水能力统计方法的不足是造成统计供水能力数据偏高的直接原因
    (一)以设计供水能力代替现状供水能力
    水利统计过程中发现,一些基层统计工作人员由于不掌握供水能力的计算方法,或缺乏计算现状供水能力需要的相关数据,因此在填写报表时直接以设计供水能力代替现状供水能力,由此可能导致统计结果偏高。
    (二)以取水工程的供水能力代替整个供水工程的供水能力
    供水工程是连接水源与用水户之间的纽带。供水工程的供水能力是指单位时间内供水工程对水源进行存储、调节、处理、传输后向用水户提供的具有一定保证程度的水量。
    在水利统计实际工作中,部分地区的供水能力是通过将区域内所有取水工程(蓄水工程、引水工程、提水工程、机电井工程、调水工程等)的供水能力相加得到的,从而可能导致最终的统计结果偏高。
    (三)将区域内所有供水工程的供水能力直接相加作为区域供水能力
    区域供水能力由区域内所有供水工程的供水能力组成。当各个供水工程之间均没有水力联系时,将各供水工程的供水能力直接相加即等于区域供水能力;当不同供水工程间存在水力联系时,需根据一定的原则和运行方式进行联合调算来计算区域供水能力,此种情况下的区域供水能力通常小于分别计算单个供水工程供水能力然后再加总的结果。
    实际统计中,无论是否存在水力联系,各供水工程的管理单位均分别计算和填报各自工程的供水能力,然后再由上级统计部门进行加和汇总,因而可能导致统计的区域供水能力数据比实际值偏高。
    三、加强和完善供水能力统计工作的相关建议
    (一)明确供水能力的填报指标
    制作报表时,应明确说明要求填报的是现状供水能力还是设计供水能力。
    附表应有关于现状供水能力指标的详细解释和填报说明,以帮助报表填报人员科学、准确计算和填报工程的现状供水能力。
    (二)统一供水能力的计算方法
    计算供水能力时,如果具备较长来水系列资料,则应优先采用长系列法;当来水数据资料有限、无法采用长系列法时,应采取典型年法进行计算。
    对于一些技术力量缺乏的基层单位,可以编制统一的基于Excel等常用办公软件的计算程序,保证供水能力计算的精度要求。
    (三)完善供水能力的统计制度
    完善供水能力统计方法,建立“逐级填报、逐级统计、逐级分析、逐级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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