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认真总结国务院[1993]119号令《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7年来取得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吸收和借鉴国外取水许可管理的先进经验,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87号)和水利部“关于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的报告”(水政法[2000]227号),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推进依法管水的要求,对取水权及其转让,水资源权属管理,取水许可管理机制,取水权人风险利益机制等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办法》修改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
为适应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逐步改善的要求,注重取水、用水与退水的协调,加强取水许可制度实施过程中对环境与生态系统的保护;强化取水许可统一管理,发挥流域机构在取水许可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中的作用,有效利用流域管理委员会在部门和地区之间的协调功能;对于涉及行政区域间、农村与城市间、农业与工业间水量分配等问题的取水许可审批,进一步加强科学管理,实行政府审批和公众参与的办法,建立健全听证会制度;加强取水总量管理与用水定额管理,提高取用水效率;发挥市场在水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建立取水权转让制度;加强计划取水、计划用水与水资源保护,厉行节约;适应依法行政与依法取水的要求,细化与量化法律责任,强化取水许可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
2003-06-16 08:2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