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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四湖管理条例》立法研究

    南四湖地处江苏与山东两省交界地区,为省际边界湖泊,又是资源性严重缺水地区。由于湖区尚未勘定省际边界线,湖区面积随着年份或季节的变化又多有改变,湖田湖产利用呈现不确定的状态,因此,近年来,随着流域内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干旱年份的增多,流域水资源供需矛盾也越来越突出,省际间、村镇间为争夺湖田湖产不断发生大规模群众械斗事件,严重影响了该地区的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是我国水事纠纷多发的敏感地区之一。为实现南四湖资源、环境、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实现资源综合利用,解决省界间长期存在的纷争,必须强调立法在加强南四湖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依法确立流域管理的目标、原则、体制和运行机制,依法确立南四湖各权益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明确流域管理机构的性质、法律地位和管理职责,将南四湖开发和保护纳入法治轨道上来。
    本课题主要围绕以下几方面进行研究:立法缘由;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南四湖管理条例》立法框架与条文;社会效益评估。(战略处)

  2007-04-03 11:3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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