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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交通行业国有企业管理改革情况
一、 我国交通行业国有企业概况
交通行业市场化改革起步较早,从上世纪90年代初就开始探索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化运作的路子。1998年以来,我国交通建设空前发展,现代综合运输体系初步形成。公路通车里程由1997年的123万公里增加到2002年的176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由4771公里增加到2002年的2.52万公里。港口万吨级码头泊位新增吞吐能力1.44亿吨。
2000年6月,交通部下发了《交通部关于推进国有交通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以提高交通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加快国有交通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步伐。近年来,交通行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和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结构调整步伐不断加快,企业管理水平不断改进,经济效益不断提高,企业自我生存、自我发展的能力不断增强,逐步走出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经营管理模式。
交通部2001年组织了国有大中型交通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基本情况调查,该调查主要涉及港口、水路运输、道路运输、交通工程、交通工业等495家企业(见表1)。在被调查的495家交通企业中,约三分之二的企业在2001年已完成改制或正在进行改制,大部分已经初步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的交通企业都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经济效益明显提升。
表1 2001年交通部调查的国有交通大中型企业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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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 口 |
水路
运输 |
道路
运输 |
工程
施工 |
交通
工业 |
其他 |
总数 |
|
特大型企业 |
14 |
4 |
1 |
5 |
0 |
12 |
36 |
|
大型
企业 |
29 |
15 |
40 |
26 |
12 |
19 |
141 |
|
中型
企业 |
25 |
33 |
181 |
31 |
24 |
24 |
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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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 |
68 |
52 |
222 |
62 |
36 |
56 |
495 |
资料来源:李树栋“交通行业国有大中型交通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基本情况”
根据调查,国有大中型交通企业改制的基本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整体式改制,即将整个企业的所有资产进行重组和调整,采用新的产权组合方式组建成为新的公司制企业。二是分立式改制,即从企业中抽出部分优良资产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组建新的公司,并由原公司控股或参股。
国有交通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所采取的具体形式有: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包括上市公司)、股份合作公司及其它等几种形式。其中主要的改制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建制形式选择情况见表2。
表2 2001年交通部调查的国有交通大中型企业改制选择情况(百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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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
独资 |
有限
责任 |
股份制 |
上市
公司 |
股份
合作 |
其他 |
|
|
特大型
企业 |
29.2 |
45.8 |
12.5 |
8.3 |
4.2 |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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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
企业 |
28 |
54.8 |
10.8 |
5.4 |
1.1 |
|
100 |
|
中型
企业 |
18.5 |
60.2 |
12 |
0.9 |
6.5 |
1.9 |
100 |
|
全部 |
21.9 |
57.5 |
11.7 |
2.7 |
4.8 |
1.2 |
100 |
资料来源:李树栋“交通行业国有大中型交通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基本情况”
二、国有交通企业管理情况
(一)公路
1996年10月,交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于以交财发〔1996〕866号文联合发布《交通部关于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该《通知》结合形成公路资产建设资金的来源渠道和当时国家对公路产权管理的现状,对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作出了规定。
1、以公路资产重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必须以经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折股,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同时,必须经过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然后,由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公路经营公司,按有关法规规定,办理有关审核报批手续。
2、在拟投入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的全部公路资产中,凡以中央车辆购置附加费(包括中央其它国家资金,下同)投资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用有关规费(包括地方其它国家资金,下同)投资形成的公路资产,其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折成的股份全部界定为国家股。在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登记上,分别记名为交通部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持有的股份。其他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其依法占有的法人财产出资形成的公路资产,其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折成的股份全部界定为国有法人股。在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上述投资单位持有的股份。
3、中央车辆购置附加费投资形成的国家股由交通部暂委托相应的投资机构持有;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用有关规费投资形成的国家股,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暂委托相应的投资机构持有。同时,交通部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委托持有的国家股权分别实施监管,并与被委托持有国家股权的投资机构具体办理委托手续、订立委托协议,明确双方在行使股权、股利的收缴、股权转让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4、由中央车辆购置附加费投资形成的国家股股利收入,经交通部批准,原则用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公路建设项目及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
5、对含有中央车辆购置附加费投资建成的公路资产,进行重组发行股票上市,在设立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之前,应由发起设立上市公司的公路经营公司,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并向交通部提出资产评估立项申请,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资产评估立项后,由公路经营公司委托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6、对含有中央车辆购置附加费投资,形成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应由发起设立股票上市公司的公路经营公司,依据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方案提出,并通过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初审,报经交通部提出审查意见后,连同有关材料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批复后方可实施。
为加快公路建设步伐,开辟公路建设资金渠道,规范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行为,保护转、受让双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交通部又于1996年10月9日发布《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管理办法》。按照此《办法》,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经营权转让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厅(局、委、办)负责管辖范围内公路经营权转让工作的监督管理。
交通部投资或以交通部为主投资的大型基础设施的建设,都是通过规范化的公司改造实现的。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或交通部以股东身份参与组建公司,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操作,先由股东组成股东大会,再构成董事会、公司经营领导层以及监事会。
2000年,按照中央精神,按照政企、政事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交通部所属包括中国公路桥梁建设集团在内的6大企业集团全部与交通部脱钩,划归国家经贸委,交通部不再有公路直属企业。
(二)水运
1984年我国水运改革将港务局划归地方后,原交通部管理的港务局实行的是交通部和地方政府双重领导体制,但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这些港务局目前已完全企业化运作。
将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国第一部《港口法》明确,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在港口建设和运营上,我国大力推行市场化。《港口法》已明确指出,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从事港口经营,包括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的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的经营和港口拖轮经营等,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港口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港口经营人摊派或者违法收取费用,不得违法干预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自主权。国家鼓励和保护港口经营活动的公平竞争。
为确保我国港口建设和运营的规范和安全,我国政府今后将陆续出台一些针对港口市场的管理条例和配套法规。现在很多中国港口都在利用外资和多元投资渠道吸纳建设资金,这些国营、私人和外商投资者在投资建设和经营中国港口时享有相同的待遇。
现代港口已经成为支持世界经济、国际贸易发展的国际大流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我国港口基础设施的重要作用日益突出。我国政府将以多元化的投资渠道来解决目前其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同时致力于提高港口码头的建设和运营能力,逐步完善港口的功能。(此文为水利部人教司主持的“水利部股份制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研究”开展的部分调研,调研组成员有陈建、司毅军等,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丁民整理)
2003-11-25 10:50: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