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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立法是加强水库库区管理的根本出路。然而,相对枢纽管理而言,我国库区管理立法则相对滞后。针对这些问题,本文结合《尼尔基水库管理办法》课题研究成果[1],对我国水库库区管理立法,特别是大型水库和跨行政区域水库库区管理立法的重难点进行初步分析。 一、建立层次清晰、权责明确的水库库区管理体制 根据水库的功能定性,明确规定相关各方在水库库区管理中的职责与权利以及相互关系,建立层次清晰、权责明确的管理体制。 二、划定库区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 在水库(含库区,下同)管理办法中应该对坝区(枢纽区)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以及库区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做出界定。 三、约束和规范库区资源管理 通过制定库区综合规划来约束和规范库区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各种行为。 四、解决水库取水收费问题 由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内的取水,应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对于新建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水库,只要经过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就可以明确其取水审批权限。 五、落实水面和消落区土地利用政策 水库建成以后的水面和消落区土地利用问题涉及到库区移民,《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已有明确规定,各地按相关规定执行即可。
2007-05-29 15:03: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