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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研究中心《参阅报告》之八十四:《物权法》缘何规定取水权而未规定水权(王晓娟 陈金木)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已经于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就水权而言,刚颁布的《物权法》有两个特点:一是未直接规定水权,二是对水资源国家所有权和取水权等与水权紧密相关的内容进行了规定。水权既有公权性,也有私权性。
    一、水权制度在《物权法》中的反映
    1、对宪法的规定进行重申,明确水流为国家所有。(第46条)
    2、将取水权纳入到用益物权的范围,即在“用益物权”编的“一般规定”中规定了依法取得的取水权受法律保护。(第123条)
    3、《物权法》对不跨行政区域的自然流水之利用作了补充,明确规定:“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第86条第2款)
    4、在《民法通则》有关相邻关系规定的基础上,对用水、排水的相邻关系作出了细化,明确“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第86条第1款),并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第92条)
    此外,《物权法》中的一些规定尽管不是针对水权而制定的,但适用于水权的配置、行使和保护。还有一点值得关注的是,《物权法》第8条规定:“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可见,虽然《物权法》本身未对水权作出明确规定,但却为将来修改《水法》时增加有关水权的内容提供了空间。
    二、《物权法》未直接规定水权的影响及原因探析
    (一)《物权法》未直接规定水权的影响
    1、水权在目前并非法定的一种物权,不能直接适用有关物权保护的规定。
    2、目前“水权”尚难以作为正式的法律概念,而只能作为学术上的用语。
    3、类似于物权是一种“权利束”,包含了对物的各种权利(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水权也可以理解为一种“权利束”,包含了对水资源的各种权利,如水资源所有权、取水权、用水权、排水权等。
    (二)《物权法》未直接规定水权的原因
        1、从制度层面上看,物权法系基于经济理性而设计,而水权则很难单纯依靠经济理性作出制度上的安排。
        2、从立法技术层面上看,《水法》与《物权法》之间存在相互制约。
        3、从实践层面上看,水权的内涵和外延等尚需不断完善。
    三、《物权法》规定取水权的意义
    1、《物权法》将取水权规定于“用益物权”编的一般规定中,在法律上明确了取水权的用益物权性质,从而为多年来关于取水权属性的讨论画上了一个句号。
    2、按照物权的私权保护原理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取水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有了基本的保障。
    3、《物权法》的颁布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的行政行为提出了更高要求。
    4、《物权法》的颁布对开展水权制度建设提出了新的课题。
    5、《物权法》系基于经济理性对取水权做出规定,但将来在发展取水权制度,如允许取水权转让时,需要进行更为全面的考虑。
 

  2007-11-16 15: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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