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世界各地的形式各异的流域管理机构主要有流域行政管理机构、委员会、理事会、联合会等,各管理模式的形式和作用与它的历史和社会环境有着密切联系,其管理模式取决于国家政体、流域问题和流域社会文化背景,各模式在有效解决流域问题或在流域综合管理中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流域行政管理机构 这种管理模式一般是国家通过立法赋予其明确的权力、责任和义务,授予其对水和相关资源的规划、配置、开发、利用、保护、管理、监测、监督、管制及实施其决定和活动的权限,并实施其他涉及水、土地、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的政策和条款。它既拥有政府机关的特权,又具有企业的灵活性和主动性。流域管理局通常直接向国家或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同时与相关的行政机构和专业机构紧密合作;主要目标是推进流域经济发展,有时会远远超出水资源管理的范围;这类管理模式较典型和成功的例子是美国的田纳西流域管理局和加拿大的大河保护局。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许多发展中国家相继采用了类似的模式,如加纳的沃尔达流域管理局、约旦的约旦流域管理局、斯里兰卡的马哈韦利管理局、意大利的波河流域管理局等。 流域行政管理机构可在中央或区域层面进行了规划决策,拥有制订和设立法规的权限,或者开发的行政审批权。这种管理模式是根据流域范围内所有成员和机构都必须服从的民主原则和法律框架而设立的。如果在制定和规划重大开发项目或实施大规模的多部门战略时,现行机构过于分散、薄弱、无法实施,以及现有的数据收集和处理系统不完备,可考虑设置这种模式——流域管理局。 二、流域咨询委员会或协会 流域咨询委员会可以是正式的,也可以是非正式的机构。它通常需要由河流流经地区的政府和有关部门通过制订流域管理协议来构建河流协调组织,遵循协调一致或多数同意的原则。其主要职责是根据签订的协议对流域内的水资源开发利用进行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政府通常将流域战略规划“委托”给这类机构执行。这种管理模式的权力差别很大,有的仅限于协调地方矛盾、制定流域规划并提出规划实施建议、促进流域水资源资料的搜集和研究,以及向政府和用户提供咨询;有的拥有制定计划和政策、修建和管理水工程、调配用水等权力。在一般情况下,这类管理模式没有法律规定的权力,或者权力有限。这一模式的优点在于可发挥社会力量参加河流管理。澳大利亚的道森流域合作协会、美国的沃德流域协会等就是这种模式的例子。 协会的职能与咨询委员会类似。这种团体内部的各成员具有相同志向和共同利益。这类机构在流域中作用不同,如提供咨询、教育宣传等。美国的密苏里河流域协会是这种模式的例子。 三、流域管理委员会 流域管理委员会是被授权管理自然资源事务的机构。它的权限差别也较大,如咨询、教育功能、监督功能、实施政府特定目标等。委员会通常是在法令或协定的条款下成立,或由管理水土资源的政府机构组建。委员会可拥有管制权。目前大部分的国际河流流域采用这种管理模式,如大湖委员会、莱茵河保护国际委员会、乍得湖委员会和湄公河委员会等。流域管理委员会比流域咨询委员会拥有的权力要大,人员也更多(取决于流域大小和复杂性)。流域管理委员会的职能包括:建立完善的数据收集和处理系统、制定流域用水和环境保护措施、制定水资源规划、开发政策与战略、建立系统的监督报告系统、监测流域功能和流域内用水等等。 多数流域管理委员会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法律明确界定了委员会的权力、责任和义务。委员会负责管理重要的监测站点、重要的水利工程和其他工程的调度运行,但更多的是,委员会拥有监督、管理或管制权力,与有关部门达成管理协议或协定。这类管理模式的例子有:美国的特拉华流域管理委员会和萨斯奎汉纳河流域管理委员会、澳大利亚的墨累—达令流域管理委员会、意大利的波河流域管理委员会等。 四、理事会 理事会是由政府部长、官员、专家、NGO和地方民众组成的正式团体,定期讨论流域管理事务,具有为政府提供咨询的权力。理事会与委员会相对应,后者是一个由专家与政府官员组成的机构,除了向政府提供咨询的作用外,一般还具有制定规章的权力。理事会主要职能是协调、政策建议、数据处理和审计等,一般不具有任何实际的管理和控制职能。相关事务主要由流域管理委员会处理。理事会在世界各地广泛分布,但成功的例子多在发达国家。为适应变化的环境,理事会也经常进行自身的调整和改革,通常是向更全面、更综合的流域管理模式方向发展。如英国在20世纪40年代成立了具有强大流域资源管理职能的国家流域管理局,在60年代末,为适应新情况,英国的水管理机构又进行了改革,将国家河流管理局和其他环境保护部门合并,成立环境部。澳大利亚、加拿大都有这样的协调机构,如墨累-达令部长理事会和弗瑞斯德流域理事会。 五、联合会 联合会是为建立和实施河流流域管理措施而在某个政府部门内或在州与国家政府间成立的合作机构。实施管理的措施包括分水协议、水质管理、有关意向的共同声明、共享政策开发、信息交换、生态系统退化管理的联合行动等;合作的方式可以是框架指令、成本共享分配、联合声明、合作、联合计划、共同政策等方式。美国的切萨皮克湾委员会、欧盟水框架、南非的沙河流域管理等都属于这一模式。 六、公司 公司是依法设立的法律实体,它允许一群人如股东(盈利公司)或成员(非盈利公司)设立一个追求设定目标的机构。它被授予了那些通常只有个体才享有的法律权利,如起诉与被起诉,拥有财产,雇佣员工或是贷款。这种盈利性公司的首要优势是股东有权参与盈利(通过红利),却不承担任何个人负债,如印度的达莫达尔流域公司、澳大利亚的雪山工程公司等。 七、信托 信托是一种用于谋求一个或多个自然人和机构的利益而托管个人资金或财产的法律设计。它是承担流域工作、开发和实施流域战略规划的机构,它的使命是流域“代言人”,通过MOU(谅解备忘录)或其他的协议协调地方项目,为项目和工作任务征收地方税(筹资)。这一管理模式的例子是澳大利亚的豪克斯堡—尼皮因流域管理信托公司(现为豪克斯堡—尼皮因流域管理局)。 八、水法庭 水法庭是一种具有形式化过程和准司法权的流域实体,它极为强调官僚决策,利益相关者可以通过听证会正式地参与决策过程。这类法庭起着民事和刑事法院之外的特殊法庭作用—调查特定问题并做出判决,如解决水用户间水争端的水法庭。这种实体很少以流域综合管理为目的,而是服务于综合管理中的某一领域,如政府定价法庭。一些具有特定功能的水法庭成为流域管理过程的重要组成成分,而不管是否存在流域管理机构。这类实体没有实质性的政府传统权力,也不需要向其他政府机构报告,除非受当地政府监管,如西班牙的巴伦西亚水法院。这类机构在发达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起到了重要作用。
2008-01-07 15: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