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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美国亚利桑那州颁布了一部地下水管路法规,该法规对人口密集区的地下水管理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它的目标是要减缓这些地区抽取地下水的速度,平衡一些地区地下取水量和回补量。 目前,亚利桑那州有5个这样的管理区,它们被称为“有效管理区”(AMA)。5个有效管理区总面积占该州总面积的20%,但涉及的人口接近80%。 亚利桑那州“有效管理区”与非“有效管理区”的最大区别是对水与发展的管理不同。 在有效管理区内: (1) 一个城市或开发商必须证明当地的水资源可以保证100年的需求才可以建设。水源必须主要是地表水。 (2) 新开钻的水井不能用来灌溉农田中的农作物。私人水井(私人水井的拥有者不需要向主管部门汇报取水量)只允许用于家庭生活用水。一口这样水井每分钟的流量不能超过35加仑,也就是一年不超过1840万加仑。新的非居民用水井的年抽水量不能超过330万加仑。 (3) 如果私人水井用于商业或工业目的,他们的拥有者必须必须向州政府报告取水量,而且取水量应该受到历史限量的限制。 在有效管理区外: (1) 一个开发商或城市的开发计划需要接受州的评估,以确定项目是否有100年的供水保证。开发商可以依法选择在文件中不提供水资源方面的信息。政府不能依据不确定的水信息终止开发商的建设。 (2) 财产的最初出售人必须注明不确定的水源的情况,通常是在州房地产管理局的公共报告中著名。其后的销售可以不包括水资源方面的信息。 (3) 郡和一些小城镇对否决或限制按照水资源状况分区只有有限的权利。一个有自己供水系统的城镇可以要求建筑商为小区提供供水。 (4) 允许郡对水资源实施一些控制。 (5) 对水井的限制很少。私人水井没有限制只用于居民目的。无论是居民还是非居民,水井拥有者每分钟可以最多取水35加仑而不需要报告。
中国水势网
2005-07-04 08:53: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