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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公布国家蓄滞洪区修订名录
 

  本站讯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水利部公布了《国家蓄滞洪区修订名录(201017日)》, 并要求有关省(直辖市)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蓄滞洪区运用补偿的各项工作。

  20005月国务院颁布《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确定了97处国家蓄滞洪区名录。《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国家先后对13个蓄滞洪区分洪运用实施了补偿,有力地改善了蓄滞洪区运用难的状况,受到了蓄滞洪区地方政府和人民群众的欢迎。

  近年来,国务院相继批复了七大江河防洪规划和淮河、永定河、大清河防御洪水方案,对蓄滞洪区的设置进行了较大调整,迫切需要对国家蓄滞洪区名录进行修订。为此,水利部根据流域防洪规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并结合近年来防汛抗洪工作实际,在有关省(直辖市)及流域机构意见基础上,商财政部提出了国家蓄滞洪区修订名录。

  修订后的国家蓄滞洪区名录共有蓄滞洪区98处,比原名录增加1处。其中长江流域由40处增加为44处,黄河流域由5处核减为2处,海河流域由26处增加为28处,淮河流域由26处核减为21处,松花江流域增加2处,珠江流域增加1处。此外,淮河流域的上六坊堤、下六坊堤、石姚湾、洛河洼、方邱湖、临北段、香浮段、潘村洼等8处蓄滞洪区虽不再列入国家蓄滞洪区名录,但在规划工程完工前,遇大洪水时若分洪运用,仍参照《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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