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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能转变研究
    改革开放20多年的实践证明,没有科学合理、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管理体制,政府就无法有效发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经济社会发展中遇到的不少难题,归根到底都跟政府管理密切相关。自80年代以来,为了配合不断深化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我国已进行了五次大型的政府机构改革。通过这些机构改革,我们在政府应该履行何种职能、如何履行职能问题上不断深化认识。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明确指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是政府职能转变。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正确地履行政府职能。因此,职能转变已经成为现阶段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
    水资源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是生态环境的控制性要素,在国民经济和国家安全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水资源的自然和公共属性决定了在政府与市场关系中,政府处于主导的地位,需要发挥宏观调控作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肩负着为社会提供大型水利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因此,其职能转变对实现从“经济建设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过渡有着重要的意义。然而,什么是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政府职能,其职能为何需要转变,如何转变,这些问题都需要结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实践做出回答。为此,水利部开展了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能转变研究,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定位、职能转变的理论基础、转变的目标和原则、转变的重点领域和对策措施等内容进行了分析和研究。
    《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能转变研究》是由水利部政策法规司委托,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承担的项目,于2005年3月启动。课题组收集、整理了大量的法规文件资料,先后前往浙江、江苏、江西、上海、深圳等省市开展调研,并召开专家研讨会,对研究内容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分析,在此基础上,课题组几易其稿,完成了本报告。
    报告阐述了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理论基础与转变过程,分析了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能现状及其问题,介绍了职能转变的客观依据与实践探索,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定位与职能转变的总体设想,着重分析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经济调节与市场监管职能的重点领域,最后提出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能转变的对策措施。(法制研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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