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我国旱灾频繁,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抗御旱灾上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旱灾至今仍是我国的主要自然灾害之一。 “十五”期间,全国农田受旱面积年平均达到3.85亿亩,平均每年因旱减产粮食约350亿公斤;全国农村有3.2亿人口饮水不安全;由于干旱缺水,我国土地沙化扩展速度由20世纪70年代的年均1560平方公里发展到90年代末期的3436平方公里,北方地区沙尘暴频繁发生。并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气候的变化,旱灾影响范围已由传统的农业扩展到工业、城市、生态等领域,工农业争水、城乡争水、超采地下水和挤占生态用水现象越来越严重,旱灾损失也越来越大。 旱灾损失和影响如此严重,但长期以来我国抗旱减灾工作却一直无法可依,导致抗旱工作中诸多矛盾和问题始终无法解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抗旱领导体制不完善,组织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清;第二,抗旱用水调度组织实施困难,水事纠纷难以处理;第三,抗旱保障机制不健全,影响了抗旱工作的开展;第四,在水旱灾害的防御和管理上,普遍存在重防汛轻抗旱问题。这些矛盾和问题,与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对抗旱工作的要求极不适应,迫切需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以下简称《抗旱条例》),引导和规范抗旱工作,这既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 《抗旱条例(初稿)》起草工作于2002年初开始启动,5年多来,课题组先后赴安徽、山东、黑龙江、江苏、福建等省市开展调研,广泛收集资料;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全国各省的抗旱经验进行总结和分析;并通过多次召开专家咨询会、研讨会以及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形成了《抗旱条例(征求意见稿)》。2005年10月,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又以水利部办公厅名义专门征求了55个中央部委和省级地方政府对《抗旱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经反复研究修改后,提出了《抗旱条例(送审稿)》以及关于《抗旱条例(送审稿)》的说明,并已上报国务院。 《抗旱条例(送审稿)》界定了抗旱与干旱灾害的内涵,规范了抗旱信息化管理、抗旱预案制度、抗旱保障措施、以及各级抗旱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在抗旱中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在抗旱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为我国最终出台《抗旱条例》、加快我国抗旱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建设奠定了坚实的理论与实践基础。(法制研究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