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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尔兰水资源开发与管理

陈海燕

(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

1概况

    爱尔兰共和国位于欧洲西部的爱尔兰岛中南部,首都都柏林,国土面积7.03km2。气候为典型的温带海洋性气候,气候宜人,降雨量丰富且年内分布均匀,全国年平均降雨量为810亿m3,折合降雨深为1150mm。但降雨量地区分布不均匀,东部大部分地区年降雨量为750~1000mm,都柏林地区不足750mm;西部大部分地区为1000~1250mm,一些沿海地区最高达1500mm。全国年平均蒸发量为450mm

全国约有400条河流,最大的4条河流是:香浓河(流域面积1.17km2)、班恩河(流域面积5800km2)、舒尔河(流域面积3600km2)、布莱克沃特河(流域面积3300km2)。全国有1万多个湖泊,这些湖泊大多位于中部、西部和西北部地区。

全国多年平均地表水资源量约510亿m3(其中从国外流入30亿m3),地下水资源补给量110亿m3,扣除地下水、地表水重复计算量,水资源总量约520亿m3,按2002年人口计,人均占有水资源量1.34m3,水资源丰富。

    全国水能资源理论蕴藏量为14.0亿kW.h/年,技术上可开发的蕴藏量为11.8亿kW.h/年,经济上可开发的蕴藏量为9.5亿kW.h/年。

二、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

    2.1坝和水库

全国共有16座大坝,水库总库容约10亿m3。这些工程均为综合利用工程,具有防洪、供水、发电和娱乐用途。其中13座建于20世纪60年代以前,2座建于70年代,1座 建于90年代。此外,全国还有大量小蓄水工程。

2.2供用水情况

    由于爱尔兰降雨量丰富,农业几乎不需要灌溉,因此全国年取水量多年来不足10亿m3(约占全国水资源总量的2%),其中约35%用于商业或工业,65%用于家庭生活。人均生活用水量约为175 L/d。由于人口增长缓慢,因此预测未来用水量也不会大幅度增加。用水主要取自地表水。

2.3防洪

降雨类型和地形决定了爱尔兰比较容易发洪水。多年来爱尔兰采取的防洪措施主要是工程措施,如修建防洪墙、防洪堤、水库以及进行河道整治等。这些防洪工程一直是根据《1945年干流排水法》(the Arterial Drainage Act, 1945)按流域整体考虑而修建的。但20世纪90年代发生了几次给一些城市造成较大灾难的局部大洪水后,于1995年对《1945年干流排水法》进行了修订。从此允许公共工程办公室在局部敏感位置修建防洪工程,以解决局部洪水淹没问题尤其是城市地区淹没问题。此外还采用了一些局部防洪措施,如使用沙袋、临时和可拆卸的屏障物、可移动屏障物等,开展局部河道的清淤和维护工作。

    近年不断增多的洪水,已引起了全国的注意,公共工程办公室制定出了全国减轻洪水计划,并开始重视非工程防洪措施:如1999年大洪水后开始绘制香浓河洪水风险图,并计划逐步在全国绘制洪水风险图;近年颁布的有关法规规定,各规划管理机构制定的发展规划中必须明确限制在洪水风险区进行开发;加强洪水风险管理政策研究;着手建立洪水警报系统,编制应急规划和重新安置一揽子计划,提供财政援助;开展公众教育,提高对洪水风险和自我保护的认识,有的郡还将防洪教育纳入了中小学校园教育,许多郡还在相应地点设置了道路标记等。

    2002年底政府宣布将对国家防洪政策开展重大评价,目前这项工作正在进行中。评价组成员来自公共工程办公室、财政部、环境、遗产和地方政府部、农业部、地方管理机构等机构和农民组织的代表,组长为财政部部长。评价内容广泛,包括:报告洪水泛滥的原因和范围;评价洪水对社会各方面如住宅、商业、保险公司、农民的影响;就国家应对不同类型的洪水以及在每种情况下各机构的职责提出建议;为将来开展任何人道援助方案建立标准等等。

2.4水力发电

    目前全国常规水电总装机容量为24.9kW,占全国电力总装机容量的5.8%;抽水蓄能总装机容量为29.2kW。全国年平均发电量7.3亿kW.h(包括抽水蓄能电站),占全国电力总发电量的5.0%。与技术上可开发的水能资源蕴藏量相比,水电开发利用程度为80%。现规划中的水电站均是小电站,总装机容量0.5kW

2.5灌溉排水

爱尔兰农业一般不需要人工灌溉,但自从1995年夏天发生干旱后,近几年夏天也开始使用喷灌系统为土豆等作物供水。由于灌溉在爱尔兰属新生事物,因此目前尚未有灌溉面积的统计数据。但据爱尔兰学者估计,灌溉面积不多。

2.6水资源、水生态环境保护

   全国水体水质调查工作从1971年开始,当时只对总长度为2900km的重要河流和重要溪流进行了调查,80年代末调查范围扩大到1080条河流和溪流(总长度扩大到1.32km)以及304个湖泊。水质评价内容包括生物状况和物理化学状况两个方面,并据此将水质状况分为4个等级:A级(未污染),指主要水质参数处于自然水平;B级(轻度污染),主要指生物出现中度富营养化迹象,溶解氧值可能偏离正常范围,氨和磷酸盐浓度稍增大;C级(中度污染),主要指出现较严重富营养化或出现有机污染,大多数水质参数大大超过自然值范围,溶解氧值可能低达50%浓度;D级(严重污染),主要指出现有机污染物过量、严重缺氧(溶解氧值低于50%浓度)、过度富营养化等现象。

河流和溪流水质调查结果如表1、表2所示。这些数据反映出了爱尔兰社会经济发展对水环境的影响,人口越密集和耕作越精细的地区污染越厉害。总的来说,爱尔兰河流和溪流的水质状况优良。湖泊调查结果也显示93%的湖泊的水质状况优良。近年来爱尔兰水体水质受到的主要威胁是过量磷和氮造成的富营养化

1  1987~2000年爱尔兰河流和溪流水质状况               /%

水质等级

河段长占总监测长度的比例

1987~1990

1991~1994

1995~1997

1998~2000

未污染

77.5

71.2

67.0

70.0

轻度污染

12.0

16.8

18.0

17.0

中度污染

9.5

11.4

14.0

12.0

严重污染

1.0

0.6

1.0

1.0

2  1991~1994年各地区河流和溪流水质状况          /%

地区

河段长占调查长度的比例

未污染

轻度污染

中度污染

严重污染

调查河长/km

西北部(多尼戈—斯莱戈)

90.4

3.5

5.6

0.5

1376

南部

86.9

8.9

4.2

0.0

2219.5

西部

79.8

13.7

6.4

0.2

1791

香浓河

67.1

21.8

10.5

0.6

2228

中西部

65.0

16.0

18.2

0.8

1092

东南部

64.7

22.0

12.8

0.4

2546.5

西北部(卡文—莫纳亨)

56.0

22.6

21.5

0.0

552

东部

45.5

27.7

24.5

2.3

1392

为了满足《欧盟水和污水处理指南》的要求,近年来爱尔兰在水处理和供水方面的投资逐渐增多,在“1994~1999年国家发展规划”期间水和污水服务方面的总投资为12.35亿欧元;在“2000~2006年国家发展规划”期间水和污水服务方面的总投资计划增加到44亿欧元,其中38.1亿欧元将用于建设和更新改造城市污水处理设施,6.4亿欧元将用于改善农村饮用水水质欠佳问题和污水处理问题。爱尔兰没有循环使用污水,城市污水接受二次处理的比例,2000年为25%,“2000~2006年国家发展规划”计划2004年底增加到87%2005年底达到100%

为了对《欧盟水框架指南》做出全面反应,政府正在促使开展河流流域管理计划,已着手开展了7个与河流流域(包括与北爱尔兰共享的国际河流流域)相关的项目。流域管理计划目前的重要目标是通过一些措施降低水体中的磷含量:在较大市政污水处理工程中增加除磷程序;引入“良好农业实践准则”减少农业点源、非点源磷污染。计划在2009年前结束近年出现的水质恶化状况,使水质状况达到更严格的标准。

3水资源管理

3.1水政策

3.1.1投资与偿还

    爱尔兰水管理和供水、污水服务由地方管理机构负责。水管理和供水、污水服务的基本建设投资大部分由中央政府筹集,其余部分来自欧盟的支持;水管理和供水、污水服务的运行和维护费由地方管理机构提供。国家对私人水井和私营社区供水系统提供补贴和技术援助。现开始提出要求非生活用水户偿还全部供水和污水服务成本。

3.1.2水价制度

    爱尔兰对从水源取水不征收取水费,即不征收水资源费。

    各公共供水系统的供水水价由各地方管理机构自己制定。根据现有立法,水价只简单地反映供水服务的管理、维护和运行成本。由于各地情况的不同,各地方管理机构制定出的水价相差很大。

    生活用水没有进行计量,过去生活用水户通过交纳地方政府税来支付生活用水费,该水费仅够偿还1/3的供水服务运行费,但1978年还取消了该税,此后地方管理机构这笔水费收入的亏空则由中央政府补贴补足。

    工商业用水户一般通过按其财产额交纳地方政府税来支付工商业用水费,但地方管理机构对工商业用水户还规定有一个用水水平,当工商业用水户的实际用水超过这个用水水平后则还要交纳一笔额外的水费。现一些工业用水户已开始根据用水计量交纳水费。非生活用水户交纳的水费勉强能偿还供水服务的运行费。

受国际实践和欧盟政策的影响,目前爱尔兰提出水价政策的发展方向是使供水和污水服务的全部成本对所有部门透明,并且要求非生活用水户偿还全部成本以及全面应用污染者付费的原则。为此已制定出一个政策框架,其中规定:由地方管理机构以一个结构性的统一的方式,并结合污染者付费原则,向非生活用水户收取供水和污水服务基本建设费;非生活用水户应全部偿还供水和污水服务运行费;非生活用水户在2006年前要全部安装水表进行用水计量;对生活用水户,以透明的方式继续通过投资预算筹集供水和污水服务的基本建设投资,并通过“地方政府基金以符合高效和环境可持续性的方式筹集供水和污水服务运行费。

3.1.3排污收费

    非生活用水户所交纳的水费中包含有污水服务费。污水服务费基本上是简单地按水费乘以一个百分比进行计算。

    近年工业用水户已被要求承担接纳它们污水的市政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费,所承担的建设费额由工业用水户和地方管理机构协商,一般要考虑其污水排放量和污水成分。据估计工业用水户承担的建设费现约占污水处理厂基本建设总投资的33%

    污水排放一般由地方管理机构发放排污许可证,但对特大污染源由环境保护署发放排污许可证。许可证中标明了工业排放污水的处理状况。地方管理机构可以对不服从规定的排污进行罚款。

3.1.4节约用水

    为了解决供水系统水渗漏问题,对较大的城市和镇的供水系统已制定和正在实施一项国家水保护计划。此外较大城市的地方管理机构还开展提高公众节约用水认识的活动。

3.2水法规

爱尔兰没有专门的水法,与防止水污染、水质标准、水质管理计划、污染者义务、供水和污水处理、取水等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1977年地方政府(水污染)法》和《1990年地方政府(水污染)法(修订)》,《1878年地方政府(环境卫生服务)法》和《1948年地方政府(环境卫生服务)法(修订)》、《1964年地方政府(环境卫生服务)法(修订)》,《1963年地方政府规划和发展法》和《1993年地方政府规划和发展法(修订)》,《1878年公共健康(爱尔兰)法》和《1890年公共健康法(修订)》、《1907年公共健康法(修订)》,《1942年供水法》等,以及根据这些法律法规制定的许多相关条例。

有关洪水的主要法规是1945年干流排水法》和《1995年干流排水法(修订)》。前者授权公共工程办公室在任何流域区实施干流排水方案,其目标是防止或大大减少该流域区的周期性洪水泛滥,以及改善全流域土地质量。后者是在发生一系列较大城市洪水事件且爱尔兰社会经济状况发生改变后颁布的,因此允许公共工程办公室在局部地区(即在特定洪水风险区,一般是城市,而不是整个流域)实施减轻洪水方案。

    3.3管理体制

    爱尔兰没有一个全国性管理机构主管水资源方面工作,全国水资源管理开发由环境、遗产和地方政府部(Department of the Environment, Heritage and Local Government)、环境保护署(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地方管理机构共同负责。此外全国防洪方面的工作主要由公共工程办公室(Office of Public Works)负责;部分水电开发方面的工作由供电局(Electricity Supply Board)负责。

    环境、遗产和地方政府部(2002年机构改革前为环境和地方政府部,2003年改为现名)负责拟定和执行有关法规条例和政策,与地方管理机构一起负责执行欧盟有关水的指南,为供水和污水服务等筹集资金等

    环境保护署1993年根据《1992年环境保护署法》成立,是一个独立的公共机构。其政府方面的发起者是环境和地方政府部,但其独立性通过《1992年环境保护署法》规定的环境保护署董事长、董事选举程序和自主行事特权来得以保证。其与水有关的主要职能有:负责发放大型工业或其他敏感的大排污者的排污许可证;向政府机构提供相关咨询;协助和监督地方管理机构执行法定的有关职能;拟定和执行国家水资源监测计划,包括收集、分析和出版有关河、湖、地下水的水位、水量、流量、水质等信息;在洪水监测和预报方面,负责执行和协调全国水文计划;等。

地方管理机构主要是指环境卫生管理机构(Sanitary Authorities),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水资源管理开发,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有关水质管理规划,对不属于环境保护署管辖范围内的一般污水排放者发放排污许可证,提供供水和污水服务等。

公共工程办公室1831年成立,是爱尔兰最老的公共机构,负责全国公共工程方面的工作,包括防洪工程、干流排水工程、水电工程等河流相关工程的设计、建设和维护管理;负责执行国家防洪计划和干流排水法,向地方管理机构和私营工程机构提供洪水相关事务的咨询。

    供电局负责香浓河、厄恩河(流域面积4350km2)、利菲河(流域面积843km2)、利河(流域面积793km2)、克拉迪河(流域面积80km2)5个流域的水电开发管理工作。

全国水文数据的采集、加工和分析工作分散由国家气象服务、公共工程办公室、供电局、爱尔兰地理调查、环境保护署、地方管理机构负责。全国1300多个水文站,公共工程办公室负责295个、供电局负责36个、地方管理机构负责1036个。

 

参考文献:

[1] The Departments of the Environment, Heritage and Local Government . What We Do[EB/OL]. http://www.environ.ie/DOEI/DOEIPol.nsf/wvNavView/Water+Quality?OpenDocument&Lang=#l4.

[2]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The Quality of Drinking Water in IrelandA Report for the Year 2002 with a Review of the Period 2000 – 2002[EB/OL]. http://www.waterni.gov.uk/pdfs/Drinking.

[3]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Surface Water Resources in Ireland[EB/OL].http://www.epa.ie/techinfo/wateresources.htm

[4]The Departments of Agriculture and Food. Rural Water Programme. http://www.agriculture.gov.ie/index.jsp?file=publicat/sch00/environment.xml#RURAL%20WATER%20PROGRAMME

[5] River Water Quality[EB/OL].http://www.enfo.ie/leaflets/fs4.htm

[6] OPW Statement Of Strategy 2003 – 2005[EB/OL].http://www.finance.gov.ie/documents/civilservice/ benchmarking/offpubworkprepjuly04.rtf

[7] OECD. OECD  Environmental Outlook 2000. 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1999.

《水利发展研究》   2007-04-06 07:5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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