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常态化调整机制探索(摘要-第894期)
发布时间:2023-09-27

(杨柠  郭悦)

  目前水利工程水价调整缺乏制度化和常态化机制,工程供水成本长期大幅偏离价格,不利于水利供水工程良性发展。2022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4号),办法已于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对水利供水工程管理痛点之一的水价调整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本文对如何进行水利工程水价常态化调整进行了初步探索。

  一、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常态化调整机制的必要性

  由于缺乏水利工程水价常态化调整机制,调价难度大,周期长,水利工程供水成本长期大幅偏离价格,既不利于工程正常运行,也不利于吸引社会资本投入。

  (一)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长期偏离成本

  长期以来水利工程水价偏低,据相关调研资料显示,2020年全国农业供水成本平均为0.40元/立方米,现行水价仅为其33%;全国非农业供水成本平均为0.8元/立方米,现行水价仅为其46%;全国农村供水成本平均为3.40元/立方米,现行水价仅为其67%。

  (二)水利工程水价调整难度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运行困难

  目前水价调整经常是一事一议,在调价过程中通常面临过多的非专业因素制约,缺乏明确的调价技术评估标准,造成调价难度大,不确定性强。

  因为缺乏常态化价格调整机制,工程水价不断偏离工程供水成本的合理增长,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经常承担与其能力不适当的公共责任,影响到工程维护和供水安全,造成工程正常运行困难,供水服务质量难以保障。

  (三)缺乏社会资本吸引力

  由于水利供水价格长期低于成本,水利工程供水投资缺乏明确的盈利预期,也难以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因此,随着新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实施,综合考虑水利供水工程水价调整的各种技术要素变化,建立水利工程水价常态化调整机制、给予社会资本合理的回报,对提高社会资本投资的吸引力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

  二、影响水利工程水价调整要素

  (一)水利工程供水成本变动

  水利工程供水成本主要构成部分与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密切相关,如工程维护专业服务费用、人工成本、动力材料费用等,这些成本会随着时间推移形成很大的增长幅度。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相关数据,199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337元,202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45123元,30年间增长了近20倍,同时居民消费价格指数1980年到2020年也大约增长了7倍。如长期不对水利工程水价进行调整,将会导致实际供水成本较原核定成本大幅增长,出现价格成本倒挂现象。另外部分资产折旧或无形资产摊销完成后也会减少成本,这些成本变化是影响水价的主要因素。

  (二)水利工程水价管理政策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是两个对水利工程水价具有直接影响的政策文件。这两个办法也经过多次变化调整,其相关规定对水利工程水价制定和调整都会产生重大影响。如2023年4月1日实施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调整了水价构成,债务利息不再计入成本中,而是放到债务资本收益部分。《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在供水的归集和分摊、供水有效资产的核定及成本核算方面也有较大变化,特别是增加了供水成本冲减条款,这些都会对水利工程水价产生重大的影响。

  (三)水价相关财税政策变化

  水利工程水价还与政府相关金融财税策密切相关,比如作为债务收益的利息利率变动与国家的财政金融政策密切相关,供水管理单位的税收与国家相关的税收政策也紧密相关,水资源税、企业增值税、所得税的税率等政策性变化都会对水价产生直接影响。

  三、构建科学的水利工程水价调整模型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调整实质上也是一次利益再分配,特别是考虑到供水工程具有一定的垄断特性,供水价格调整要有充分的依据。为了激励水利工程单位主动强化成本管理,提高供水服务质量,在设计水价调整模型时,既要考虑外围价格环境的传导作用引起的成本刚性增长,也要考虑供水服务质量和效率因素。引入信息经济学中的激励约束机制设计理论对其进行规范和约束,合理选择水价联动因子,构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与生产管理要素价格的联动机制,测算现期的目标水价,实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与消费者价格指数、生产价格指数、电价变化、利息支出变动及企业税负变化相适应的动态的调整模型。

  水价调价模型如下:

  四、水利工程水价常态化调整机制

  水是国民经济的命脉和人民生活的基本保障,水利工程供水既有商品特性,又有公共必需品特性,还与水资源的制约和环境保护紧密关联。同时供水的垄断特性限制了竞争机制的引入,政府要对此进行必要的监管。水价调整是水价制定的延伸,适时调整水价可以促使价格杠杆及时发挥作用,更好地优化水资源配置。因此,水价调整要充分考虑水利工程水价调整影响要素,平衡各方利益。建议各地发改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出台水利工程水价调整管理办法,设定水价调整触发条件,实现水利工程水价调整制度化和常态化。

  水价调整的两个关键点就是调价幅度与调价周期。低频率高幅度的水价上调容易引发激烈社会的反响,因此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调整要把握好周期与幅度的节奏。据统计,2006-2016年我国36个重点城市的自来水价格调整平均幅度为23%;从调整次数看,十年内平均调价2.08次,调整周期为5年左右。作为城市供水的上游环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也要适应下游产业的提调整变化。考虑到五年的周期偏长,特别是社会经济环境发生变化较大情况下,成本要素变化幅度较大,持续几年积累的成本变化对供水企业造成亏损过大,建议水利工程水价调价常态化启动周期缩短为三年,水价调整机制触发需要满足四个条件:一是现期水价调整目标水价不得超过水价承受能力;二是通过模型核算的现期水价相比基期价格偏离度达到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如10%);三是现期上调水利工程目标水价相对于基期水价涨幅不得超过同期受水区人口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涨幅;四是当年和上一年度没有出现属于供水管理责任的重大安全事故,当满足上述条件时可启动水利工程水价调整机制。

  当水利工程水价进入实际调整的行政环节,水利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要提供供水各项成本构成、资产、收益、税收和成本冲减等基础资料,物价主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技术审核单位依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及相关规范规定,对申请方提交资料审核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合规性,提交审核后的准许收入、准许成本和准许收益等水价构成资料。依据第三方专业机构核算结果,如不满足水价调整机制触发的四个条件则调价程序自动终止,如满足条件条件,物价主管部门可常态化批准核算过的价格水平及两部制水价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