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广完善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的思考(摘要-第977期)
发布时间:2025-02-05
孙波扬  刘 啸  张 朋
 

 

  

  2020年,水利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意见》(水资管〔2020〕225号),明确对已经实施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项目推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部分地区通过施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优化了取水许可审批流程,提高了办事效率,减轻了企业负担,但在具体推行中还面临一些困难与挑战。本文总结了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现状,分析了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提出了推广完善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的相关建议,以期为进一步加强取水许可管理提供有益借鉴。
  一、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现状
  告知承诺制是在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更优营商环境背景下提出的一项减证便民政务措施。具体讲,就是审批服务部门一次性公布告知申请人事项办理条件、标准、技术要求、所需申请材料和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申请人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承诺其符合办理条件,并承担相应违法违诺后果,审批服务部门当场作出许可决定。为缩短取水许可审批发证时间,提高办事效率,《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意见》(水资管〔2020〕225号)提出,对已经实施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推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对适用承诺制管理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后,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可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截至目前,已有贵州、重庆、宁夏、河南、上海、湖北、内蒙古、广西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推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的政策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实施范围、实施程序、基本要求等(详见附表)。还有一些地区虽未专门针对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出台相关政策文件,但在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相关政策文件中对取水许可审批领域探索推行告知承诺制也作出了部署安排。此外,合肥、武汉、苏州、张家港及舞钢等城市还出台了更为细化的政策,规范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的管理要求。
  从实施效果看,推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有效减少了取水许可审批办理时间和费用成本。武汉市黄陂区对已实施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只需要企业签署申请表和承诺书2项材料,即可当日领取取水许可证;对尚未实施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仅需提供4项材料便可办理,且不需要企业支付水资源论证技术评审费用。福建省华安县实施取水许可制度改革,申请取水许可由企业出钱变政府买单、单项评估变区域评估、部门审批变企业备案,收取材料由12份减少到3份,时间由1个月以上缩短到即办即走,平均费用由3万元降低到零费用,效果非常明显。
  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的主要做法
  总结江苏、湖北、福建、贵州、安徽等典型省区的经验做法,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流程一般包括告知、承诺、审批、监管等环节。
  (一)告知环节
  告知承诺制能够实现“减证便民”的首要因素是详细的告知环节。即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实施范围、适用对象、许可依据、所需申请材料、承诺效力、监管内容、法律责任、诚信管理等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告知承诺制对实施范围和适用对象有着较为严格的界定,主要面向已实施区域水资源论证的园区内取用水户,且取用水户应为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适用于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建设项目还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建设项目退水水质要求。在工作实践中,存在信用问题的企业以及取用地下水、存在可能污染水质环境等情况的,也不适用于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部分地区结合实际提出了其他不适用于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的条件。如合肥等地规定高耗水行业建设项目不适用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重庆市规定水资源承载能力达到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临界值(90%)的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不适用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
  (二)承诺环节
  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的核心举措是以取用水户的承诺代替事前审查。取水许可申请人在已知晓和理解取水许可告知承诺的事项及相关规定后,需以书面形式对已知晓告知事项、法定条件及愿意承担因不实或虚假承诺引起的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取水许可申请人在承诺书上除填写申请人基本情况及项目基本情况外,还需详细列出运行期年取水情况、施工期取水量以及退水方式和排放去向。部分地区结合实际要求进一步提供其他辅助材料,如武汉市对已取得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企业只需提供申请表和承诺书2项材料,而尚未实施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还需补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取水工程(设施)验收意见。
  (三)审批环节
  将审批环节轻量化、高效化是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与传统取水许可管理相比最显著的改变。其本质是以“区域水资源论证+承诺备案”代替传统审批流程。施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通常需要地方政府组织专业机构编制《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作为前置条件,报告内容及批复意见需对论证区域范围、总取水量、水资源承载能力、规划需水量、节水指标、水质标准、退水方案、计量监测等内容进行论证和确认,取用水户通常只需提交承诺书即可办理取水许可证书。以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为例,在推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后,将取水审批流程由原来的“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审查—审批—验收—发证”五步走调整为“填写备案表承诺书—发证”两步走,基本实现当天申请即发证。
  (四)监管环节
  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简化了审批流程,但对事后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告知承诺制取消了传统意义上的审批环节,可以看作是信用活动的一种体现,是我国全面建立信用体系的实践探索,对相关部门监督执法水平、技术手段提出了更高要求,即在尽可能减少对取用水户生产经营活动影响的情况下实现对取用水行为的计量和监管。目前,主要做法是结合取水设施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在取水设施建设时充分考虑监测计量设备的布置,实现数据实时监测,同时建立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制度,以持续化、常态化的监管保障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的执行。一旦发现被许可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或存在违规取水行为时,将其失信行为计入信用档案并纳入信用黑名单,同时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因取水许可申请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均由取水许可申请人承担。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尚处于试点探索阶段,其推广和完善缺少相应的法规政策支撑。在法规层面,行政部门做出的行政授权必须基于法律赋予的权利,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规均未明确提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进行取水许可审批。在政策层面,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在给予市场主体更多自主权和便利的同时,对取水许可管理机关检查取水户承诺事项落实情况、查处违诺违规行为等提出更高要求,需进一步就如何加强取用水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取水许可后评估、信用监督管理,相关部门权利及职责划分等事后监管事项及细则进行明确和规范。
  二是用水信用体系建设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对于违诺行为的处罚缺乏相应标准。现行法规政策没有明确违诺人需要承担的具体法律责任以及依法执行惩戒的责任部门,也没有明确监管审查周期。2024年7月,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实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信用评价规则、明确信用评价程序、强化评价结果应用,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加强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融合应用。但用水信用体系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在施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过程中对信用监督的效果还不够理想,对违诺人的失信惩戒力度相对较轻,缺乏对守信行为的激励措施,也尚未形成高效畅通的公众反馈渠道,存在监管“盲区”。
  三是对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宣传普及力度还不够,缺乏有效的公众参与渠道。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对于信用管理、取用水事中事后监管具有很高要求,仅依靠政府部门的力量是不够的,需要充分发动群众力量,对取用水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利用公众大数据开展信用综合评价,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公开。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目前主要在进行过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的地区探索实施,加之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本身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公众对于相关事项了解还不充分,相关参与渠道也不多。
  四、相关对策建议
  一是稳妥推进《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并加强政策保障;
  二是加快推进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取水口规范化标准化管理等基础工作,夯实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基础;
  三是加快取用水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取用水信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