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岚 郭 悦 吴 强
统计工作是了解掌握国情国力,实现科学决策和宏观调控的依据,在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先后印发了一系列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防范统计造假、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2023年12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4年9月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都极大强化了防范统计造假的法律责任和刚性约束。
防范水利统计造假是提升水利统计数据质量的关键措施和有效手段,要在强化统计造假责任、加强统计监督、提高统计科学性等方面开展相关工作,本文主要围绕提高统计科学性展开思考。
一、何为统计造假和统计失察行为
(一)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
根据《统计法》,统计造假的行为表现主要有: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的;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统计数据严重失实情况和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其他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表现主要有: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大面积发生或者连续发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发现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不予纠正等。
《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领导人员、统计机构、有关部门责任人员、统计调查对象、统计检查对象责任人员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将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违纪违法行为划分为三类:一般、情节较重、情节严重,并区分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以及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失察的提出给予不同处分处理建议。
《条例》首次将“统计造假”纳入违反党的工作纪律有关条款,就统计造假应当受到的处分作出明确规定,为追究党员干部统计造假纪律责任提供了直接依据,有利于推动《统计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落到实处。从纪律责任来看,进行统计造假和对统计造假失察,根据情节轻重以及造成后果,相关责任人将受到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条例》分别对进行统计造假、对统计造假失察的两类违纪行为不同情节(情节较轻的、较重的、严重的)对应的处分档次进行了不同规定。
(二)水利统计相关行政文件中的规定
2014年修订的《水利统计管理办法》相关内容不多,“对统计数据严重失实的应对责任机关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配合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查处重大水利统计违法行为,对弄虚作假及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等问题及时做出处理”;2019年印发《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建立防范和惩治水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通知》主要参考《统计法》《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结合水利统计实际,要求坚决杜绝以下行为: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或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强令、授意、指使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人员进行统计造假;包庇、纵容统计弄虚作假有关责任人员;对拒绝、抵制、检举揭发统计造假行业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对严重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隐瞒不报等。
(三)统计督察反馈的部门统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2017年成立的国家统计局执法监督局,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对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预防和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工作。2019年至2023年,国家统计局对13个部门(委)开展了统计督察(包括部门统计督察、常规统计督察和统计督察“回头看”),涉及文化和旅游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教育部、自然资源部等。梳理分析国家统计局统计督察组反馈的统计督察意见,部门统计工作主要存在五类问题: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重大决策部署还存在差距,传达不及时,学习不深入,理解不到位,对统计造假极端危害性和防范统计造假极端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深刻;二是统计调查项目管理不够规范,未严格执行统计调查制度审批备案规定,统计调查指标设计不够科学不够完善,统计资料管理制度不够健全,统计数据资料发布不够及时规范,统计数据开发利用力度不够;三是防惩统计造假机制不健全,未明确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任务、措施和责任主体;督促地方落实防惩统计造假责任制力度不够,应对数据不实等问题的实招硬招还不够多;四是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不够完善,数据质量督查机制落实不够得力,缺乏有效的数据质量控制手段,源头数据质量有待提高;五是统计工作协调统筹力度不够,统计力量配备不足,统计信息化建设相对滞后,业务培训有待加强。
国家统计局反馈部门意见时,也指出个别源头数据填报存在失实情况,将发现的问题线索移交相关部委进行处理。
二、水利防范统计造假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提高要求,多措并举高质量推进水利防范统计造假工作;
(二)进一步压实防范统计造假责任,构建统计监管矩阵;
(三)进一步规范水利统计调查工作,加强统计数据质量控制;
(四)进一步强化统计数据质量核查,抓好问题整改落实。
三、关于提高水利统计科学性的若干思考
《统计法》第五条修订后强调要“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提高统计科学性是提高水利统计数据质量的必要措施,主要包括运用科学的统计理念、健全科学的指标体系、改进调查方法、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等提升统计数据的采集、处理和分析能力。
(一)关于科学客观开展水利统计工作的问题
首先,要进一步明确水利统计工作的定位和职责,正确认识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其次,水利统计设计要科学合理。再次,统计调查实施过程要客观独立,工作过程规范统一,避免人为干扰。最后,数据评估方法要科学合理。
(二)关于科学看待统计数据误差的问题
统计误差也称统计数据误差,是统计工作实际获取数据结果与相应客观真值之间的差距。根据统计生产的主要过程,统计误差可分为设计误差、调查误差和整理误差,调查误差是统计误差的主要来源。从宏观上理解统计误差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也是无法彻底消除的。因此可以结合实际情况以及调查时效性等客观因素,充分考虑误差率和误差值并设定一个允许误差范围。
(三)关于科学确定统计调查频率的问题
根据不同的调查内容科学确定统计频率也体现了统计科学性。国家统计局审批备案的8项水利统计调查制度中,统计调查频率根据调查内容的不同存在差异。年报频率最多,其次是季报和月报,也存在实时报、日报、周报等频率。统计频率要在充分考虑客观规律的情况下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制定,并非越密越好,避免人为估算或编造数据,同时也减轻基层负担。
(四)关于科学选用调查方法的问题
《统计法》规定的统计调查方法主要有普查、抽样调查、统计报表、重点调查和综合分析等。我国现行调查方法是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不同的调查方法在适用范围、调查成本等方面存在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