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跨境水资源冲突与解决方案的研究综述
发布时间:2025-01-06

  0 引言

  水资源是人类社会生产生活的必要资源,由于其总量有限且分布不均,拥有同一水资源的国家容易发生水冲突。水冲突轻者会引发政治、经济、环境及民族等纠纷,重者甚至会造成地区紧张局势或战争。经济发展、城市化、气候变化对水文循环的影响将进一步加剧水资源供需不平衡的局面,IPCC第六次评估报告中指出,气候变化风险呈现复杂化趋势,水安全脆弱性进一步加剧,水冲突已经逐渐成为影响全球发展格局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国际组织与各国亟须解决的问题之一。
  水冲突是指国家、地区或社会群体之间在谋求水相关的利益时发生的冲突。国内外学者对于水冲突的特征、成因及解决方案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相关研究多从流域内部、地缘政治、经济等单一视角对跨界水冲突进行阐述,少部分学者从问题产生、解决角度对水冲突进行综合分析。从演变角度,水冲突发生区域有明显位移,且“路径锁定”下的国家更容易发生水冲突;从成因角度,水资源总量有限以及流域沿岸国家的上下游区位不同、国家维护自身“水安全”“水霸权”则是造成水冲突的主要原因;从冲突解决角度,通过水权交易等权益分配手段、建立有效管理协调机制则是目前促进水冲突事件解决的主要途径。
  实际上水冲突问题的解决需要立足于水资源自然属性、经济属性,并且向国际水“治理”、水“政治”的方向延伸,进而在全球治理框架下,提出更有效的水冲突解决方案。为此,本文目的在于通过全球水冲突案例和相关文献分析,归纳出目前全球各洲水冲突的基本特征,并从资源稀缺、流域国际化与国家间水权力不对称、水合作机制缺失与失灵角度剖析了水冲突原因,最终提出促进水冲突解决的方案和建议,为水冲突解决提供参考依据。
  本文从中国知网、Web of Science等数据库收集相关文献,中文检索主题为“水冲突”、“跨境+水”,英文检索主题为“water conflict”,限定文献检索类型为论文,最终检索得出中文文献205篇,英文文献630篇。
  1 国际流域水冲突基本特征
  国际跨境水冲突趋于普遍化、复杂化,水冲突事件呈现空间扩散的趋势。为探寻全球各地水冲突事件特征,本文从“Water Conflict Chronology”数据库中选取各洲水冲突案例进行分析,该数据库由太平洋研究所建立,对全球水冲突事件进行了详细梳理,是目前水冲突事件案例的主要数据来源之一,且被学术界及联合国等机构广泛使用。本文从该数据库选取了1917—2022年的1240件水冲突事件,其中发生于亚洲的有686件,欧洲76件,非洲315件,美洲160件,澳大利亚2件,美拉尼西亚1件。显而易见,国际流域水冲突事件主要集中发生于亚洲和非洲。
  1.1 亚洲
  根据太平洋研究所的统计数据,亚洲水冲突事件发生最为频繁的是西亚地区和南亚地区,分别有363、250起,占全亚洲水冲突事件的89%,而东南亚、东亚、中亚地区水冲突事件相对较少,分别为26、25、22起,总量仅占亚洲水冲突事件的11%。西亚、南亚水冲突事件频率较高与当地的气候类型直接相关。西亚的主要气候类型为热带和亚热带沙漠气候,大部分国家降水稀少,草原和沙漠广布,水资源短缺现象普遍,易引发国家之间关于水资源分配问题的争执。南亚主要气候类型为热带季风气候,有明显的旱季、雨季之分,而地处热带季风区的印度与周边国家的水冲突事件大多发生于旱季。西亚、南亚地区水冲突事件发生频率高、程度深,经常出现暴力事件,造成人员伤亡,水资源常被当做战略武器使用。在所记录的水冲突事件中,21世纪以来的事件数量明显增加。此外,中亚地区处于欧亚大陆腹地,属于温带大陆性气候,干燥少雨,水资源呈季节性变动,故而流经河流的水冲突频率相对较低,记录在内的仅有22起,且大多是地区之间的小范围冲突。而东亚、东南亚地区降水相对丰富,故而所发生的水冲突事件相对较少,且主要是由政治问题和水质污染引发的水冲突。
  1.2 欧洲
  太平洋研究所数据库中将欧洲划分为北欧、西欧、南欧和东欧四个区域。欧洲的水冲突事件集中在西欧、南欧和东欧地区,而北欧地区的水事件频率最低。南欧水冲突事件发生时期大多为21世纪以前,且与南斯拉夫联邦解体过程中发生的民族不和、宗教矛盾、利益争端等息息相关,表明南斯拉夫解体过程中的政治动荡对南欧的影响深远。东欧水冲突事件集中于21世纪以后且绝大多数发生于乌克兰、俄罗斯两国间。西欧水事件多发生于法国、德国,时期大多集中于21世纪以前,且大多与第二次世界大战相关,因为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水常被当作战争武器而大肆使用。
  1.3 非洲
  非洲气候以亚热带和热带沙漠气候、热带草原气候为主,全年高温,降雨较少,特别是热带草原气候有明显干湿季之分,水资源短缺是非洲水冲突的重要原因,且大多发生于非洲北部尼罗河流域和东南部赞比西河流域。以撒哈拉沙漠为界,非洲通常被分为北非洲和南非洲两部分,其中发生水冲突事件最为频繁的是撒哈拉沙漠以南的南非洲,占非洲水冲突事件的72.3%。北非洲的水冲突事件大多发生于21世纪以后,且大多集中于国家内部,主要是由于水资源短缺、分配不均而引发的冲突。尼罗河流域的水文政治历史十分复杂,许多国家都曾因埃及对尼罗河的支配权表示不满而发起抗议,故南非洲水冲突事件集中,并通常伴随着政权更迭,或是在与他国交锋时将水源作武器,对沿流域国民的生存造成了极大威胁。
  1.4 美洲
  美洲具有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和气候环境,水资源丰沛,水争端较少。发生水冲突的诱因往往是国家或某个地区希望通过威胁水资源的使用权以获得更多的谈判资本。太平洋研究所数据库将美洲划分为北美洲、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美洲的水冲突多发生于后两个地区,占比高达74.3%。北美洲水冲突绝大多数发生在美国国内,其中一部分与恐怖主义、种族主义相关。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的水冲突事件集中于21世纪后,尤其是2018年后更为频繁,主要是不同群体间因水资源用途不同而引发冲突,造成不同规模人员伤亡。
  1.5 世界总体
  综上所述,世界各洲水冲突事件特征可归纳总结为如表2所示。总体而言,在经济较为发达地区,水资源除了是一种基本生活资源,还被当做一种政治、军事、经济武器,因此水冲突规模较大,影响数百万人民的生活;而在经济较为不发达地区,水资源作为基本生存资源的特性被放大,水冲突展现出针对水资源获取、分配为目的而更为频繁的冲突,而冲突形式容易升级为更恶劣的暴力事件。而随时间发展,水冲突从暴力冲突发展到微生物等污染水质、入侵相应网络系统,表现形式更加隐蔽而不易被发现。
  2 水资源冲突的根源
  水冲突爆发的本质原因是水资源的稀缺性。同时,由于跨境流域的地理范围与行政边界不重叠,因此,围绕跨境河流的水冲突是一个由国际关系、地缘政治、各国发展过程之间综合因素引发的问题,并伴随着各方在意识形态、民族主义方面的冲突而不断被放大。
  2.1 水资源稀缺性
  水资源稀缺是环境稀缺的一种表现形式,“环境稀缺性”(Environmental Scarcities)是指由气候变化、人口增长与社会资源分配不公平等原因造成的水、森林、化石燃料等可再生资源的稀缺,通常不仅受到实物资源数量的限制,还受到群体偏好、信仰、规范等社会性因素的影响。通常,环境稀缺性通常主要分为三类:需求引起的稀缺、供给引起的稀缺和结构性稀缺。而是否存在“水资源稀缺”,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点:一是水资源是否能被低价获取;二是社会弱势群体是否平等享有水权,能够满足优质饮用水、生活用水等需求。
  水资源稀缺是引起水冲突的根本原因,它可能会威胁到国际水安全,引起区域内的国际形势恶化,进而反作用于各方对于“资源可获得性”(resource access)的争夺,甚至导致暴力冲突。例如,Kansal与Ekadu的研究指出尼罗河沿岸国家爆发水冲突的最重要原因之一,是各方都企图获得与控制当地流动性水资源。此外,发展中国家由于很难缓解环境恶化带来的社会效应,因此比发达国家更容易出现社会动荡,从而爆发水资源冲突。
  环境稀缺性不仅带来直接冲突,而且会蔓延到社会经济其他领域。曾祥裕的研究发现,印度水安全存在的水短缺、水污染、水价格等问题影响了印度的财政健康,进一步加剧了水冲突。Homer-Dixon的研究指出专制政权更倾向于输出战争,以转移民众对内部压力的关注;其中,贫困地区被认为更容易受到“水冲突”的影响,主要是因为贫困地区缺乏缓解自身环境危机与社会危机影响的能力;贫穷国家更容易受到环境稀缺性的影响,环境稀缺性不仅会加剧经济匮乏,还会破坏维持国家正常运行的社会制度,反过来又引发了“匮乏”冲突—社会制度的破坏导致人口大量流动、经济衰退,甚至严重削弱贫穷国家的治理能力。发展中国家更易面临水资源结构性稀缺。发达国家在全球资源配置中占据优势,其国内资源丰富,相对会更注重气候变化和臭氧层消失等问题;而发展中国家面临更严峻的资源结构性稀缺挑战,这对于预防社会冲突、维护国际安全是十分不利的。
  2.2 流域的国际化与国家间水权力不对称
  跨境流域内涉及多个主权国家是跨境水资源难以进行统一有效管理的主要难点。各国出于自身利益诉求,往往对水利建设项目或水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进行独立决策,忽略对流域全局性水资源治理的考虑,导致各方用水矛盾与冲突。尤其是,由某单一的母国管理的流域突然独立出众多新兴国家,使得原单一管理的流域变成多国管理的“国际化”流域,这种流域管理主体的增加也是爆发水冲突的诱因之一。
  水冲突问题的解决未从流域国际化角度出发,以及流域内国家间水资源利用与配置权力的自然不对称,阻碍流域水合作的稳定发展,致使水合作机制失灵。国家间权力不对称,追本溯源应当回归到上下游的地缘位置关系上。围绕共享河流,上游国家占据高地,有水能开发的天然优势与诉求,中下游国家的水资源利用受制于上游国家,包括水资源管理、生态环境质量、水质污染防治等。李昕蕾的研究指出,多数情况下,上游国家往往在跨境水资源利用与管理方面占据优势,成为流域内的水权控制者。由于地缘位置不可改变,且国家间的权力不对称往往也很难改变,因此影响流域各国关于水资源的战略与政策制定。
  国际社会对水资源的争夺是权利争夺的表现形式之一。水霸权(Hydrohegemony)的概念最早由Warner于1992年首次提出,意指某国对一个跨境流域内水资源的控制具有绝对支配性作用的强权,这种霸权意味着流域内国家权力的不稳定、不对称和不均衡。Warner等考虑了水霸权主导下的跨境流域水冲突解决机制或协议框架,研究表明受到霸权一方在军事、经济及政治上的施压与操纵,使局面朝着有利于水霸权一方的形势发展,而往往导致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权益无法实现。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水霸权对稳定流域治理有积极贡献:一方面,水霸权方积极致力于制定解决流域矛盾相关的游戏规则,形成了稳定而相对公正的流域水管理机制,通过谈判协商、签署条约解决水冲突问题,极大程度地避免了武装暴力与水战争的发生;另一方面水霸权方利用其霸权为流域内提供了一些额外的公共服务与基础设施,并允许其他国家“搭便车”共享。然而,也存在反例,如Da Silva等的研究发现流域内实力弱小的国家,无论参与何种水霸权之下的协议框架与条约,最终往往沦为水霸权方的政治工具。这种缺乏“积极领导”的治理机制,往往忽视甚至牺牲利益相关者尤其是弱小国家的水权与社会发展,最终引发多种形式的水冲突。此外,李昕蕾指出,对于流域内国家的权力不对称问题研究还应当包含流域外霸权国家对于流域内水政治的干预作用,特别是流域外霸权国与流域内大国之间的关系如何得以协调还亟待研究探讨。
  2.3 水合作机制缺失或失灵
  跨境水资源问题涉及政治、社会、管辖、物理、生态和生物化学等不同领域,决定了跨境水资源的分配、供给、需求及利用管理等问题格外复杂。因此,水冲突、水危机的复杂性可以视作源于人与自然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归根结底在于涉及其中的利益相关方始终处于变化之中。不同利益方代表不同诉求,对于跨境资源管理的行动者——政治界与知识界,因持有不同的政治诉求,而致水问题的关注点有明显差异。政治界倾向于价值观与利益的考量;而学界则更倾向于解决问题、管理手段和先进技术。Choudhury与Islam强调政治界与学界的差异可单独存在也可相互影响,从而制约了参与方在解决方案上达成一致。此外,还需考量社会各方利益诉求与参与程度,Da Silva等、Hussein和Grandi认为流域沿线国家单方面的行动不利于跨境水域管理机制作用发挥,甚至可能会引发水冲突。流域内水合作机制的建立,目的就是协调参与方的利益与需求,从而达到动态平衡的效果,最大程度地降低水冲突风险,避免水冲突进一步加剧。而流域内水合作机制的构建,必须通过国际协议、法律条约等形式加以巩固。Draper研究了当前国际流域合作国,发现目前200多个国际河流流域中,有超过三分之一的流域没有被纳入任何国际协议,只有约30个流域具有真正的流域合作机制。Uprety与Salmon的研究指出,当今世界许多流域并未能将整个流域全部纳入解决水冲突的合作机制中,往往停留在个别国家层面或双边层面。因此,从整体上看,流域水合作机制还处在全球缺失状态。
  利益相关方诉求的差异性导致难以形成统一的水资源法律与政策,也造成缺乏真正有效的冲突解决框架协议和法律体系。Hirsch等提出单方面的水利设施建设既造成了以水资源为核心的地缘政治格局冲突,也是政治冲突本身的表现形式。这类冲突既牵涉到政治团体与知识界、工业界的博弈,也涉及广大沿岸人民的利益。
  现有研究总结的造成水合作机制缺失与失灵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治理与决策能力的局限性。Norman与Bakker的研究指出水治理与决策目的在于让社区利益得以表达、获得绩效、决策执行和决策者应承担水资源开发、管理、供水服务的责任。Norman等指出,若流域内主权国家面对复杂的、多层级的水治理与决策而无法做出最优决策,这将导致许多协议框架与水资源管理机制最终流于形式,无法真正发挥流域内跨境水问题治理与决策的作用。对于相关地方政府的纵容态度会恶化水资源冲突形势的问题,则可以通过强互惠中央政府的管制解决。因此,水治理考察的是复杂而综合的治理能力。而在现存的水合作机制中,造成这种治理与决策能力局限性的原因有很多,如:必要的激励与惩罚措施的缺失;强制法律与执行机关在水资源问题上的“互信”缺失(学术界);气候变化以及缺水外界环境因素等。若其中一个国家在水资源政策与管理上发生变化,无论该举动的初衷是什么,也无论事实上会给流域内其他国家带来利益或损害,其他国家均会认为自己受到影响。其次,Dinar等提出气候变化、缺水等外界环境因素会加剧水冲突,导致流域内国家降低对水资源的依赖变得更加困难,从而加剧沿岸国家之间的水权冲突,并扰乱了国际、流域内的共同治理与决策机制。若国际跨境流域内的国家长期处于“水安全困境”之中,这种局面将会成为构建协议框架、解决机制、国际法律与条约的巨大现实阻力。
  因此,跨国水资源治理与决策能力的提高需要国家权力让位于流域整体治理,各参与方应尽可能地超越民族国家界限,构建具有持久复原力的协议框架、解决机制、国际法律与条约,以超越国家主权和双边主义的流域管理观,形成切实有效的激励与惩罚机制,在“流域全局”加以解决,通过共同管理机构实现最佳的可用水规划和利用。
  (2)民族主义的破坏性。Menga指出,民族主义往往会加剧跨境流域内的水资源冲突,将民族主义与国际关系、政治地理、水政治相结合更有助于探讨分析大型水坝问题的相关性。在大型水利设施的建设与水资源分配的过程中,各国为了各自的经济利益,过分关注水资源开发权的争夺。Rousselot通过对南非与莱索托跨境流域的莱索托高地水利项目(Lesotho Highlands Water Project,LHWP)的研究发现,南非的政治经济精英、莱索托政府、马洛蒂(Maloti)社区三个利益相关方都将自身利益包装成民族主义,将跨境调水引发的矛盾转化为民族仇恨。另一方面,民族主义往往成为跨境河流沿岸国家政党之间关系两极化的导火索,并通过沿岸国家的政治形势对流域水资源管理框架产生破坏性影响。一旦陷入民族主义和历史话语的叙事中,流域内的水冲突只会随之升级,朝更加难以合作的方向发展。民族主义语境下的沿岸国家内部政党关系也不容小觑,由其政党之间关系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所引发的突发性政治变革,都会极大地破坏了合作的根基。Fischhendler等在以色列与巴勒斯坦的跨境水冲突案例研究中发现,以色列采取了单方面的环保主义立场,虽然维护了自身的直接政治诉求与环境利益,但从中长期来看却给区域水合作带来了风险。
  (3)缺乏第三方支持。国际水资源管理框架的构建与执行需要第三方从公立的立场上给予政治与财政上的支持。Wolf等研究了140项跨界水条约、14项过程案例研究以及国际水资源协会(IWRA)的三个论坛(涵盖9个流域),汲取和分析了国际水冲突解决经验,发现所有成功的国际水务主管部门都拥有政治与财政上强大的第三方支持;否则,国际水资源管理框架将形同虚设。第三方参与不仅对解决国际水冲突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且其参与必须是积极的,并得到国际社会的财政与政治支持。
  3 水资源冲突的解决方案
  现有研究在讨论水冲突的解决方案时,多从政治、经济、技术工具三个角度入手,根据不同流域内跨境水资源的治理案例,总结经验模式与理论框架。
  3.1 构建与完善国际水合作机制
  构建与完善国际水合作机制,可从制度主义与功能主义的视角,依托构建持久复原力(enduring resilience)的协议框架、解决机制和国际法律条约促进水冲突的解决,并对上述协议框架的构建、条约的签署、谈判的过程、解决机制的结构等方面进行逐步完善。目前,已有研究表明,通过将综合社会分析理论、治理体系创新、考虑多方国家间的相互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纳入跨境水资源合作协议,从而使得有关数据与信息共享的约定、冲突解决以及国际第三方机构参与这三方面的机制不断完善,进而可以避免流域内国家摩擦转化升级,为其提供行之有效的水资源冲突解决途径。
  在构建与完善国际水合作机制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1)国际条约的持久复原力与范围。国际条约的作用绩效依赖于流域机制内有效的执行力。Wolf等通过大数据分析对多个流域的横向比较研究发现,水条约的执行能力已经超过或至少等同于人口、经济、自然环境等物理性质因素对水资源管理的影响。国际水条约的执行力对水冲突与水合作有着显著影响,在流域治理中应注重构建可长期有效执行的水条约。关于如何长期执行水条约,Choudhury和Islam指出需要利益相关方存在竞争且依赖关系,能长期创造共同利益,能够被同时监督。同时,在条约签订过程中需要关注流域内不断变化的水文特征、沿岸居民不断变化的经济需求、具体利益相关方及其利益参与方式,其中需特别注意少数族裔、弱势群体的利益。因此,国际水条约的出台需要考量条约能否被执行以及能否被长期执行,政府有义务在各国、地区政府间合作的基础上朝着各利益方的合作和共享治理的方向发展,避免对其他利益方带来较大损失。
  (2)兼顾地下水治理。地表水与地下水共同构成流域水资源,两者之间的动态联系会在流域治理过程中引发不同规模的复杂影响。因此,在水冲突治理过程中,需要关注地表不可视的跨境地下水资源问题。Da Silva和Hussein在对南美洲水冲突的研究中分析阐述了这种复杂动态变化:首先,地表水和地下水重叠的物理规模属性表明想要独立解决流域治理问题是艰难复杂的,且资源分配上具有一定冲突性;其次,流域中多个国家推动的边界划界、人口定居、工业化、城市化及环境保护等活动,伴随着地表水与地下水的相互作用使得土地与水资源利用彼此独立;第三,不同部门对水资源的利用及规模扩张上需要一定的基础设施,而基础设施既可为互补也可为互斥。关于如何正确做出地下水资源的相关利益表达和决策,Linton和Brooks提出了以下五个目标:注重社会和政治平等、经济效率、生态可持续性、需求管理优先、可实施性。这五个目标可以较好地促进对地下水资源的公平合理利用,并且可以将上述目标转化设置成为评估地下水资源利用与管理的指标,以促进广泛的非国家行为者和国家正式机构共同参与地下水的管理。
  (3)构建流域全局性思维。跨界河流水资源保护与利用协调问题是流域水资源管理的难点。已有的跨境水资源管理往往设计过度集中的区域组织,使治理决策能力低下。Sderbaum指出在区域合作战略中,应当格外注意政策的制定与各国议程、政策保持同步,需调和主权国家利益与流域管理机制的激励措施,进而科学设计与实施超国家的流域治理战略。同时,全局性思维还应当建立在重视生态及社会可持续发展需求的基础上。Jordan-Werhane研究指出,以往的跨境水资源解决方案往往忽视生态、社会可持续管理的需求,没有重视政策程序之外一些微观活动的相互作用。此外,流域的全局性思维在具体实践中包含着兼顾水外交(water diplomacy)与“联结治理”(nexus governance)的合作策略。Salmoral等认为联结治理与水外交对合作机制的建立与运行具有积极影响,且同等重要;二者之间的互补性对跨境自然资源管理的贡献很大,水外交可以促使利益方达成共识,将政治纳入水问题决策环节并促进共同利益的挖掘,有助于实现流域的全局性的思维。
  因此,在流域全局性、一体化治理体系的构建中,重要的不是单纯增加合作,而是要避免陷入民族主义文化和历史话语的叙事中。只有从管理整个流域生态系统与社会可持续的角度来重塑跨境水资源的治理问题,才能形成更为有效、良性的国际水合作机制。
  (4)重视水冲突与水合作的动态关系。水合作与水冲突的动态关系可以归结为交替关系与因果关系。Kibaroglu和Scheumann在研究水合作与水冲突交替出现的趋势中发现,伴随着流域内竞争性权力、合作机制的演变,水政治与水关系也随之发生变化。在因果关系中,Martin等从环境管理的角度探讨水冲突与水合作并存状态,指出环境合作与国家安全政策之间并不是简单线性的因果关系。Chokkakula在对印度泰卢固恒河项目(Telugu Ganga Project)的研究中发现,由于政策无效和缺乏合作体制模型的阻碍,邦与邦之间的合作成为水冲突产生的原因之一,因此在政策层面上,印度须重新考虑对解决冲突的过度依赖,而应以实现水合作作为重点。
  随着水合作与水冲突关系的演进,Dinar等指出在利用条约/协议等国际关系手段解决水冲突与增进水合作的过程中,应当将冲突与合作当作两个不同问题,而不是看做同一维度的相反两极对待。有研究表明,在控制了气候、地理、政治、经济等不同变量后,条约签订的数量与沿岸国家合作增强依然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不过,在条约或条约数量与水冲突减少的关系上,条约或条约数量均对此没有显著影响。可见,在用条约/协议处理水合作与水冲突议题上,应当将减少水冲突与促进水合作作为割裂的两个问题来实施策略。
  3.2 经济激励手段
  Hellegers认为经济手段具有灵活的特点,可以根据实际动态修改和调整,通过经济激励性手段可以达到减少水资源使用量、提高用水效率的目的。水权交易、补贴以及费税等经济手段,结合合理利用定量配额等监管工具,可以促进水资源的有效率分配与管理。Bark等指出在制定国际河流水资源分配冲突的解决方案时,通常会进行机会成本分析、边际分析、和帕累托改进补偿分析(Pareto-improving compensation),即通过调水中的量化交易,实现以最少的社会代价调配水资源,探索“双赢”的机会。Asah等研究寻求水资源的公平分配,认为开展社会生态成本与收益分析对于理解跨境水管理中的合作与冲突至关重要。
  在成本与收益的分析中,支付环境服务费(PES,Payments for Environmental Services)和环境税是落实环境评估的常见形式。Mirumachi和Chan认为环境服务费/环境税对环境保护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不过费/税的制定存在一定的主观性,难以达成共识,且容易被操纵,因而面临一系列挑战。
  如何解决水冲突,涉及水资源的公有或私有属性。Tsillas提出水资源或许应当被视为是一种公共社会资源。对发达国家的已有研究发现,通过私有化水资源降低成本的做法是不可持续的。水资源的私有化涉及其背后金融、技术转让、新技术私有化等环节,靠公司一己之力无法维持低价。而政府通过市场机制在国家之间对水资源进行重新分配,引入水权交易,鼓励水资源利用者减少低价值利用,并出售多余的水资源。Hellegers提出这种重新分配不仅在政治上是敏感的,且涉及高额交易成本,应用中存在较大难度。Dinar等强调过去对博弈论的运用大多保留了对利润最大化的传统关注,参与方之间存在很大的贫富差异,没有给予公平性更多关注,忽视了公平对于评估方案稳定性的重要性。因此,对于水资源的管理,最重要的还是要关注社区的所有权、控制权和管理权。
  3.3 发展水资源利用、分配与管理技术
  技术手段是缓解水短缺、促进水合作的重要形式之一。Aviram等提出海水淡化方案不仅在国家内部创造了额外水源,而且间接改变了跨境水政治互动中的游戏规则,将基于资源获取的零和博弈转变为国际商品贸易中典型的互利商业关系,并且通过采取灵活的政策,改变上下游关系之间固有的利益格局。大型水利设施的规划也被证明可起到一定绩效,该类设施的兴建虽然会引发水冲突,但可以通过合理规划达到多赢的局面。Jalilov的研究指出,跨境流域大型水利设施与分配方面的冲突,可在确保流域所有沿岸国家经济利益的基础上得以解决,不过需要结合艰难的政治谈判。Fox与Sneddon研究发现,政府与开发商往往基于对工程、技术评估专门知识的合法性与权威性来论证水坝建设的合理性,忽视生态、水文方面的风险评估。因此,以创新性的方案或技术手段处理水资源中的冲突性问题需要全方位考虑流域生态系统的价值与可持续发展,对风险进行更为全面的评估和预警。
  除了对水资源开发利用方面进行技术革新,在流域管理方面也需要广泛应用新兴技术,流域分析技术正在持续改进,数字地图数据的分辨率在持续提高,分析算法日益强大。Wolf等建议,对占地球陆地表面积45.3%的261个国际跨境流域进行监测,收集跨境流域的基本数据,构建指标体系并进行风险评估,为流域内水资源更好的分配、管理和重大风险监督预警提供可能性,同时促进跨境流域的合作;并且,对水冲突热点地区的风险预测指标开展探索,预测未来五到十年内可能发生水冲突的流域,有助于有效预防水冲突的发生。
  4 展望
  伴随着人类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水资源冲突在全球,尤其是跨境河流区域频繁发生。在已有技术、经济与国际政治等水冲突解决方案基础上,需要从以下方面开展进一步探索:
  (1)流域管理模式从单一的“水资源分配”向“流域可持续性规划与管理”转变。以往研究主要针对水资源供需之间的矛盾,重在“水资源分配”,往往忽略水资源需求背后的需求结构及经济结构,导致水资源与经济生活的脱节。因此,需要依据流域内生活、生产需求联合规划流域内水资源开发,构建流域可持续发展规划体系。首先构建多层次机构,联合规划和解决争端的执行机构;其次,推进信息共享机制和平台构建。在保障国家安全的前提下加强河流数据以及共享,尤其是关系到基本民生、如与饮用、农灌用水相关的枯水季水文等数据;再次,联合进行水利工程开发规划、公布水基础设施项目的影响,并跟踪监测评估结果。
  (2)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学技术手段构建流域监测体系,提高流域精准管理水平。推进随着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的影响逐渐加剧,流域水资源变化不确定性显著增加,需要充分将气候变化、人类活动、洪灾损失指标、下游河道过流能力变化等因素引入水资源管理和洪水预测当中,进一步提高水资源与经济社会发展间的适配性。目前世界各国流域监测预报预警体系仍有较大提升空间,预测预报准确性、精细化程度还需进一步提升。
  (3)制定协议框架、解决机制、国际法律与条约是推进水合作的重要路径。跨境流域内的水资源管理机构的运行能力或水条约的执行能力,是缓解水冲突、促进水合作的核心要旨。以“流域利益分享”为核心,构建多层次、多目标协同的条约与协议框架,并依托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区域发展银行等为相关国家提供资金和智力支持,以提高协议条约的约束力。
  (4)水冲突的解决从“以人为中心”向“以生态系统为中心”转变。以往水冲突关注的是人的利益,对生态系统的关注不足,导致环境污染、生态退化和生物多样性的损失。因此,水冲突的解决需要关注流域中人类用水与生态用水的协调关系,遵循自然水文特性进行流域开发利用与治理,进而保障流域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来源:世界地理研究,2024,第33卷,第2期   作者:张翼飞,金紫洋,山冰沁,王艺蔚,马家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