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行政执法统计制度》修订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3-09-22

  0 引言

  水行政执法统计作为水利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及时、全面、准确掌握水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满足依法治水需要,为政策法规和行政执法工作提供决策支撑具有重要意义。2009年,水行政执法统计开始实行报表制度,主要是通过Excel表格统计水事违法案件数量、队伍人员情况等几项指标,只能了解面上基本情况。2015年,水利部政策法规司正式制定了《水行政执法统计制度》,并在国家统计局备案实施,水行政执法统计步入了依法统计、规范统计的轨道。

  伴随着水利事业的高速发展,特别是进入水利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水利法治工作对数据信息的需求日益旺盛,同时执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也对数据信息提出了新的要求。面临新形势,现行统计制度已显出不适,难以全面准确反映当前水行政执法工作实际,亟需加以优化和完善。

  1 水行政执法统计工作现状与成绩

  在水利部党组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各流域和全国各级水行政执法机构的齐心努力,多年来水行政执法统计工作建立了一套科学规范、行之有效的工作体系,总结起来就是“四个一”。

  1.1 完善一项制度

  2015年,《水行政执法统计制度》制定并在国家统计局备案,实行年报制度,设立了8个统计调查项目,17张统计报表,68项统计指标,基本涵盖了水行政执法全业务领域。2019年,政策法规司又根据工作实际对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在年报的基础上实行月报和季报,补充完善了部分统计指标,提升了统计时效,统计工作日益法制化、标准化、规范化。

  1.2 强化一支队伍

  水行政执法统计工作采取“自上而下逐级布置统计任务,自下而上逐级汇总审核上报”的工作模式,这就要求各级水行政执法部门都要有专业的统计人员。多年来,全国建立了省级统计联系人制度、基层统计辅导员制度,坚持每年开展统计业务培训,逐步建立了以总队(流域、省级)—支队(市级)—大队(县级)为基础的水行政执法统计队伍,目前,统计对象达到3205个,为水行政执法统计顺利开展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

  1.3 建设一个系统

  2015年,水行政执法信息管理系统上线运行,实现了统计数据的网上填报、自动审核、逐级汇总、集中管理和查询分析,统计工作效率和信息共享水平大大提高。目前,系统内基础数据信息已累计达88.6万条,数据规模超50个GB,形成了一套信息量大、延续性强、使用价值高的水行政执法数据库,还为国务院“互联网+监管”平台提供数据推送。为进一步提升能力,系统正在进行国产化升级改造,完成后数据将更加安全,操作更为简便,查询分析功能更为强大,还有望实现手机端填报和查询,为统计工作提供更有力的信息化保障。

  1.4 用好一套数据

  有数据只是第一步,只有让数据活起来,让数据说话,才能发挥执法信息“晴雨表”的功能。《水行政执法统计制度》实施7年来,统计数据分析与日常执法工作结合越来越紧密,统计数据的导向作用越来越明显,成为执法工作的“指示仪”。如针对历年遗留案件的统计分析,水利部适时开展了陈年积案“清零”行动;针对河湖类案件高发的趋势,开展了河湖执法三年行动;针对京津冀地区非法取水案件数量多的情况,开展了京津冀水资源专项执法行动;流域管理机构执法能力建设规划的编制以统计数据为基础开展现状和需求分析。安徽省将每期数据形成分析简报,支撑省司法厅、省级河长工作,受到省领导表扬;陕西省通过年报中近两年水事违法案件查处数据的分析比对,对案件少甚至不查案县区开展了“零执法县”整治行动等等。

  2 水行政执法统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法治和统计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对水利法治、执法统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面临着新的工作形势。

  从统计工作来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等一系列政策规定,要求以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为中心,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李国英部长强调,要依法履行水利统计职责,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为水利统计赋能,加快统计方法改革,加强统计组织管理,完善统计调查体系,强化统计分析服务,切实提高水利统计的数据质量,把情况摸清,把数据搞准,服务和支撑好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

  从执法工作来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正处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需要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水利部党组高度重视法治工作,李国英部长把强化体制机制法治管理作为实现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的六条路径之一,要求夯实法治基础,建立完善水行政执法跨区域联动、跨部门联合、与刑事司法衔接、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等四项机制,开展重点领域、敏感水域常态化滚动排查,依法打击重大水事违法行为。水行政执法统计工作作为水利法治工作的重要数据和信息支撑,必须不断提高统计的及时性,数据的准确性,分析的针对性,为领导决策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同时各级水行政执法统计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坚持依法统计,严格遵守《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水利统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断健全水行政执法统计制度、强化统计管理,保证统计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从体制改革来看,2018年《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中提出“推动整合同一领域或相近领域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设置,减少执法层级,推动执法力量下沉”,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水行政执法主体增加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深化文化市场、农业、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等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持续深入,由于水政监察队伍未能被纳入行政执法队伍序列,对水政监察队伍的影响也已逐步显现出来,同时也对如何在水行政执法职能发生变动的背景下开展水行政执法统计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3 当前水行政执法统计工作存在的问题

  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我们也必须看到,当前水行政执法统计工作在统计对象、统计内容、统计指标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改进的地方。

  3.1 统计对象变化大

  现行制度的统计对象为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均为水利系统管辖范围内单位。但受地方机构改革、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及行政执法下沉乡镇等政策影响,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职能均不同程度地出现划转情况。根据统计调查,当前水政监察队伍设置的情况主要分为四种,一是队伍和职能暂未变化的,二是成立水务综合执法队伍的,三是部分执法事项并入综合执法,但队伍依然保留的,四是队伍撤销,完全实行综合执法的。改革后,承担水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涉及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乡镇街道等多部门,仅单一地统计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数据将无法满足水行政执法数据全面性和准确性的数据质量要求。

  3.2 统计内容不适应

  不适应主要表现在部分统计内容已不合时宜,无继续统计的必要。现行统计制度共8项统计内容,包括案件、巡查、队伍、纠纷、矛盾、规费、复议及应诉。其中,受费改税等政策影响,水利规费的征收规模、种类缩减严重,已难以独立成表进行统计;水事矛盾隐患与水事纠纷调查内容相近,且是为2018年水事矛盾排查化解专项行动而设立,近年来数量极少,也无单独成表统计的必要。随着行政复议改革的深入推进,地方行政复议由人民政府专门的“行政复议委员会”与“行政复议局”负责,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再作为复议主体受理水行政复议案件,因此也无单独成表统计的必要。

  3.3 统计指标待完善

  随着政策法规的调整和工作要求的变化,当前统计指标主要表现出“不全面、不细致、不清晰”三方面问题。不全面体现在部分指标未设置,某些新增信息无法采集,特别是行政处罚法修订实施后,对行政处罚的种类、程序等都做了较大的调整,而现行制度的指标无法全面反映修订后水行政处罚的种类、水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听证、执行、移送等关键性指标,从而无法贯彻落实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要求;不细致体现在部分指标分类不够细致,无法深入分析,如案件分类过粗,部分违法行为无法细分;不清晰体现在部分指标涵义解释不清晰,界限不明确,如专职执法人员和兼职执法人员的界定。

  4 水行政执法统计制度修订的建议

  《水行政执法统计制度》修订应深入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治水思路和党中央对统计工作作出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适应行政执法和部门统计体制机制改革要求,以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和涉水、统计相关法律规定为标准,以符合水行政执法实际需求为目的,既着眼于“谁来填报”,对水行政执法统计填报单位进行规定,又着眼于“怎样填报”,对不同调查内容和表式怎样分工填报等进行程序性规定,还着眼于“准确填报”,对统计指标进行优化,明确指标释义,统一统计口径,确保各填报单位理解到位,准确填报。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修订。

  4.1 依法扩展调查对象

  联合司法部等共同修订《水行政执法统计制度》,将承担水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综合执法部门单位纳入统计范围,按照《统计法》第十二条中“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的规定,将现行统计制度的备案制改为审批制,依法扩大调查对象范围。

  4.2 增设专用调查表

  选取关键和核心指标,针对行政综合执法单位设计专门的水事违法案件统计表,按月统计案件数量、结案情况等汇总数据,在最大程度少增加行政综合执法单位填报任务的同时,保证水行政执法统计数据的全面性和完整性。

  4.3 精简调查内容

  建议将水事矛盾纠纷表、征收及追缴水利规费表和行政复议表删除,由8项统计内容减少为5项,结合《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中“提高统计调查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减轻统计调查对象负担”的要求,精简现有调查内容,科学进行统计。

  4.4 完善统计指标

  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实际,补全相关指标,细化指标分类,删改更新老旧指标,明确指标涵义和勾稽关系,统一口径,避免歧义。根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第十条中“部门统计调查应当规范设置统计指标、调查表,指标解释和计算方法应当科学合理”的要求,提高水行政执法统计指标的科学性、准确性、适用性,促进数据质量的提升。

  来源:水利发展研究,2023,23(6) 作者:潘利业 赵鹏 王鹏悦 李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