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研究
发布时间:2024-09-19

  0 引言

  改革开放40余年,中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长期粗放式的发展造成了资源环境的过度损耗和破坏,水资源作为不可或缺的生产生活生态要素更是首当其冲,教训深刻。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水的价值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生态系统与生物多样性经济学(TEEB)创始人帕万·苏赫德夫曾在一次采访中表示,“我们使用自然是因为它有价值,我们失去它则是因为它是免费的”,并呼吁“为自然的真正价值定价”。秉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推动实现水生态产品价值,就是要将水的有形价值和无形价值以具象化方式呈现出来,唤起社会重视,共同参与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更好地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自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以来,关于水生态产品价值的研究也在不断加快。水生态产品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概念,其内涵与国外提倡的水生态系统服务接近。借鉴国外经验,国内学者大多将水生态产品划分为供给类产品、调节服务类产品和文化服务类产品。推动实现水生态产品价值,应基于流域或区域对水生态产品类型及经济属性进行识别,建立针对不同水生态产品的差异化路径模式。从各地实践来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一般包括生态产业化、生态权属交易、生态补偿、生态金融化等,对于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1 生态产业化
  具有私人物品及俱乐部物品性质的水生态产品,可以直接进入市场交易。消费者对绿色有机农业产品、渔业产品及包装饮用水、水生态旅游、康养服务等水生态产品本身直接进行消费。其实现路径主要包括特许经营和生态标签等。
  水生态产品特许经营是对水生态资源的管理和利用,通过将水生态资源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为水生态资源的市场化提供条件的手段。作为将私人资本引入公共领域的一种手段,特许经营涉及到的利益主体众多,主要包括国家、当地政府、保护地管理机构、各层级经营者以及当地居民等,不同的主体在特许经营机制中担任的角色和责任也不尽相同。
  水生态资源特许经营模式通过社会资本参与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后,可以减轻各地政府投资的资金压力,同时还能建立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促进同业竞争,有效提高水生态资源开发利用的建设运营水平,适度降低建设运营成本,有效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生态旅游、康养服务等文化服务类水生态产品,最适合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社会资本在获得特许经营权后,通过水资源开发和水生态环境整治,打造康养休闲设施、水利风景区等,依托清洁水源、优质水景观,打造康养休闲产业和水生态旅游产业,通过康养服务收入、门票收入及餐饮、纪念品销售等配套经营设施收入实现水生态产品价值。
  生态标签作为生态产品认证机制,是政府部门或独立机构依据一定的生态环境标准,对自愿申请的生产者进行严格的检查、检测和综合评定等认证环节,并向其颁发特定生态标志的过程。获得者可将生态标志印制在商品包装上,向消费者表明该产品与同类产品相比,在生产、使用、处理等整个过程或其中某个过程,符合特定的生态环境要求,具有一定的生态价值,通过市场因素中的消费者驱动,促使生产者采用较高的环境标准,引导企业自觉调整产品结构,最终实现生态产品和物质性产品的“捆绑式”供给和经营。
  生态农业产品、渔业产品等水生态产品,其市场交易机制已经比较成熟。在此基础上,给这类产品打上“生态标签”将会更加凸显其优质属性,可以将由此产生的溢价纳入产品定价中,通过消费者更高的支付意愿来进行价值转化。在国家绿色产品认证的基础上,获得生态标签的水生态产品通过市场化交易获得一定的产品附加价值,是民众对于生产此类水生态产品的区域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认可,是实现水生态产品价值的重要机制之一,重点是要保证信息透明公开和政府监管到位。
  2 生态权属交易
  生态权属交易,是指先明晰水生态产权、规定水生态产权交易权等,然后通过许可证、配额或其他形式进行水生态产品的权利转让,从而实现或提升水生态产品价值。具体来说,是在界定污染排放权益、资源开发权益等权益的基础上,在产权人和受益人之间直接进行市场化交易,主要包括取水权、排污权、湿地开发权等。这一方式主要适用于具有公共物品属性的水生态产品,对于“两手发力”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水生态产品的不可分割性,使得水生态产品的取水权、用能权、排污权等,只能在虚拟市场交易。按照水权交易的有关要求,开展水权确权登记,探索多种形式的水权流转,不仅能够提高人们对“水资源有价”的认识,使人们重视水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还可以利用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水资源,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保障国家水安全。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满足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政府、排污单位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主体对其拥有的排污权进行交易流转的行为。2007年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浙江、江苏、天津、内蒙古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取得了一定进展。2014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17年底基本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目前,江苏、湖南等多省市已将企业新增的排污权纳入了交易系统。浙江省作为全国首批排污权交易试点省份,通过构建完善制度体系、建立统一交易平台、创新交易管理机制,积极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试点开展以来累计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金额161亿元(占全国一半左右)。排污权从无偿分配到有偿使用再到交易,不仅可以倒逼排污单位树立节约使用排污指标的意识,也能带来基于生态价值的收入。
  3 生态补偿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作为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生态保护权责、调动各方参与生态保护积极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首次以法律形式提出了“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水生态补偿,是指从社会公共利益和区域可持续发展出发,由各级政府主导,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参与,以水生态保护成本为主要依据,对保护区的水生态产品生产者进行相应的劳动价值和机会成本补偿。
  根据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生态保护补偿要坚持与财政能力相匹配、与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相衔接,按照生态空间功能,实施纵横结合的综合补偿制度,促进生态受益区与保护区之间的利益共享。
  纵向补偿是指上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开展生态保护修复所给予的补偿。对南水北调水源地等生态功能重要性突出地区,应在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测算中通过提高转移支付系数、加计生态环保支出等方式加大支持力度,推动其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居于同等财力水平地区前列。可根据生态效益外溢性、生态功能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性和脆弱性等特点,在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中实施差异化补偿。同时,需结合中央财力状况逐步增加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规模,中央预算内投资也会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予以倾斜,各省级政府也应加大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投入力度。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已经成为财力困难地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对提升区域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激励地方加大水生态环境保护投入发挥重要作用。
  横向补偿方面,政策鼓励地方加快重点流域跨省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推动建立长江、黄河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支持沿线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干流及重要支流自主建立省际和省内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鼓励地方探索包括水在内的生态环境要素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方式,通过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方式,促进受益区与保护区良性互动。例如,2016年广西广东九洲江流域纳入全国首批跨省(区)生态保护补偿试点,目前广西已在玉林市、桂林市、南宁市、百色市辖内16个县级行政区,九洲江、漓江、右江等3个流域(河段)建成了跨省(区)、跨市县(区)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截至2023年12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先后签订并顺利完成了3轮粤桂九洲江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累计投入中央、省(区)级生态保护补偿资金28.97亿元,支持玉林市实施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修复、禽畜粪污资源化利用等334个项目。浙江省丽水市自2018年正式开始实行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截至2023年12月,丽水市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共给付生态资金1.75亿元,提升了公共产品的价值转换能力,推动水生态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2024年4月6日国务院公布的《生态保护补偿条例》规定,生态保护补偿是指通过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等机制,对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的激励性制度安排。这更加明确了“保护者得到补偿”的基本原则,从而把生态保护补偿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区别开来。从内容来看,在规范财政纵向补偿方面,该条例明确了八大领域的分类补偿,即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和水生陆生生物资源。在完善地区间横向补偿方面,该条例指出国家鼓励、指导、推动生态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针对江河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所在区域,重要生态环境要素所在区域以及其他生态功能重要区域,重大引调水工程水源地以及沿线保护区等区域开展。在推进市场机制补偿方面,该条例提出国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生态保护补偿中的作用,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市场化发展,拓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鼓励企业、公益组织等社会力量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市场规则,通过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方式开展生态保护补偿。该条例的出台,为良好生态环境的供给方得到合理的、足额的补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4 生态金融化
  生态金融机制是金融部门促进生态产品供给的一系列政策、制度安排及实践,在投融资决策中考虑潜在的生态环境影响,将与生态环境条件相关的潜在回报、风险和成本都融合进日常业务中,在金融经营活动中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及治理,加强对社会经济资源的引导和配置,引导资金从高污染、高能耗的产业流向有利于生态保护及环境污染治理的产业,促进生态产品的可持续供给以及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典型的有生态债券、生态信托基金、生态权质押贷款和生态保险等。
  生态债券是指债券发行所筹集的资金用于生态保护修复相关项目的债券,与传统债券相比,生态债券最大不同点在于“生态”二字,生态债券要求所筹集的资金一般投向可再生能源开发与利用、水处理、低碳交通、节能建筑、土地利用以及气候变化适应性基础设施建设等生态产品供给领域。就债券评级而言,需要在发行体信用评级和债券信用评级基础上,证明发行体是“生态”的,即项目主体要具有生态效益。
  信托基金是解决自然资本代际分配问题的重要路径。在部分决策中已经引入贴现值将代际分配问题转化为配置问题,但对于消耗的资源、占用的生态空间来说,可以将配额销售收入、自然资源资产政府收入(所有权收入、监管权收入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资金汇入信托资金池,建立基金并规范运作、监管及考核,利用基金激励生态产品生产和生态友好生活方式,将自然资本收益转化为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的动力。
  生态权质押贷款,是以生态产品及其价值的抵押为前提,为生态产品所有者发放贷款的一种形式,能够为生态产品所有者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供资金支持,如一些地方探索开展的“取水贷”“水源贷”“水权贷”等既解决了企业转型升级所需的资金问题,也有效推动了当地水生态的保护和修复。
  生态保险,是通过保险的金融手段,为生态产品的生产或对生态产品造成损害的情况进行金融保障,降低生态产品供给者或生态产品潜在损害者的金融风险。
  受发展环境、发展阶段、监管水平等因素的限制和影响,我国现阶段关于水生态产品类别及其经济价值的识别尚处于探索阶段,市场化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建立健全以及实践应用仍处于初级阶段。但是,随着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进程的加快推进,在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的大背景下,在双碳目标的牵引下,未来5-10年推动实现水生态产品价值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来源:水利发展研究,2024,24(4)  作者:吴浓娣  杨 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