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引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河湖长考核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八次会议强调,要加强对河长的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两个文件均明确规定要强化考核问责。水利部深入贯彻落实河湖长制考核相关要求,制定出台了系列政策制度,不断压实河湖长责任。以强化河湖长制考核为抓手,督促各级河湖长履职尽责,不折不扣落实好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各项任务,助力水利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 全国河湖长制考核总体情况
全面推行河湖长制以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要求,均制定出台实施了本行政区河湖长制考核制度,并根据年度工作重点,不断完善相关工作方案,抓实抓细考核工作。
1.1 考核组织
根据调查分析,省级层面考核主要包括对地市河湖长制工作落实情况的考核、对省级成员单位的考核以及对市级河湖长的考核三个方面。其中,对地市河湖长制工作的考核主要由省级河湖长领导,省河长办组织实施。对省级成员单位的考核由省级总河长或省级副总河长组织领导,省河长办组织实施。对于地市级河湖长的考核,由省河湖长办负责牵头,省直相关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2 考核结果运用
各地不断强化河湖长制考核结果运用,总的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将考核结果纳入省委、省政府对市、县高质量发展综合考评体系(或效能目标考核体系),作为省委、省政府对各市、县党委、政府工作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如黑龙江、河北等。二是将考核结果抄送组织部门,纳入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与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合起来,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重要参考,如吉林、福建、青海、甘肃等。三是实施激励奖励,以评先评优、政策倾斜和资金激励对地区和责任单位河湖长制工作提供激励,如安徽、广西、天津等。四是建立追责问责机制,对河长不作为、慢作为或重大问题整改不到位的开展约谈问责。
2 典型案例分析
2.1 浙江省河湖长履职综合考评
浙江省将河湖长绩效评价与工作推动相结合,建立河湖长分级履职绩效评价制度,通过绩效评价全面客观反映河湖长在责任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中开展的重点工作和取得的治水成效。
一是开展河湖长分级差异化考核。按照一级管一级的原则,分级明确考核内容。市、县级河湖长侧重于研究部署河湖长制工作,推进“一河(湖)一策”制定与实施、督促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重大事项。乡、村级河湖长侧重于巡河、发现问题、组织解决轻微及一般问题,并及时上报超出职责范围的问题。
二是量化评价河湖长履职成效。以市级河湖长履职绩效评价为例,评价内容包括:对河湖长日常巡查、河湖状况、社会监督、“一河(湖)一策”及年度计划制定、河湖健康评价、流域片河湖长专题会议、对下一级河湖长考核、年度履职报告等,共计1000分,积分900分以上考核为优秀。
三是通过公开排名督促履职。构建“河长在线APP”,实行在线评价、实时排行、动态管理、年度评定,全面展示市、县、乡镇三级河湖长履职情况。同时,下一级河湖长履职情况按本行政区域内河湖长排名赋分直接计入上一级河湖长履职得分。四是建立河湖长履职报送制度。各级河长制工作机构建立河长履职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将河湖长的履职情况报送本级总河长和上级河长制工作机构,年度考评结果报送总河长和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
2.2 贵州省河湖长制“三考”
贵州省以“一市一考”“一单位一考”“一河(湖)一考”分别对市级总河湖长、市级河湖长和省级责任单位进行考核,由省河湖长制办公室统筹,持续细化考核内容、优化考核方式、做好结果运用,形成考核工作强大合力。
一是聚焦重点任务及关键指标。聚焦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黑臭水体整治、长江十年禁渔等河湖长制年度重点工作及各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考核。重点关注水质状况、用水总量、万元GDP用水量、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生活污水处理率、河湖突出问题整治、河湖面貌改善过程等河湖生态、管理保护成效等重要评价指标。
二是压实部门责任。省河湖长办通过“一单位一考”,对34个省级责任单位河湖长制年度有关工作协助、督促、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结合相关监测数据,将考核结果报省直机关目标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权重计入被考核省级责任单位绩效考核成绩。生态环境、住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等责任单位同时负责“一市一考”中相应专业考核指标的具体评分工作。
三是创新设立“一河(湖)一考”。由省河湖长制办公室统筹,通过“一河(湖)一考”开展省级河湖长对市级河湖长的考核。“一河(湖)一考”涵盖设省级河湖长的34条河流,涉及贵州9个市州的55个河段。结合地区发展现状、河段存在问题及管护重点,逐段设置考核指标、赋分权重,分段开展评价,体现河流及区域差异性。同时,将“一河(湖)一考”结果折算得分,纳入省级对地市河湖长制工作的考核。
四是持续强化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报省总河湖长审定后进行全省通报,并在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贵州日报等向社会公告,并交由组织部门作为市(州)党政主要领导、市(州)领导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其中,“一市一考”“一河(湖)一考”结果作为对市县高质量发展考核指标内容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参考依据,“一单位一考”纳入省直单位服务高质量发展考核,与省直单位年终绩效挂钩。
2.3 四川省成都市常态化考核体系
成都市不断优化、深化河湖长制考核机制,推行智慧化、差异化考核,兼顾正向激励与反向追责,将年度考核、日常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构建形成集考核、追责、激励为一体的常态化考核体系。
一是强化考核制度保障。制定印发《成都市河长制管理红黄牌警示红黑榜通报制度》,市河长办根据公众举报、督查检查、监测交办等情况,对突出的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问题建立台账实行月通报,对未按要求完成问题整改的县级责任河长、责任单位实行黄牌或红牌警示,市总河长办每年年底开展红榜通报表扬和黑榜通报批评工作。同时,红黄牌警示和红黑榜通报纳入年度河长制工作市级考核加减分体系。出台《成都市河长述职评议制度》,每年末下级总河长向上级总河长提交述职报告,并将述职报告挂网公开接受公众评议。
二是实行河湖长差异化考核。建立“市级河长主督、县级河长主治、镇级河长主管、村级河长主巡”机制,根据各级河长及河长办在整个组织体系中管理职责不同,全面构建考核指标库,并根据每年的具体情况选择最能体现工作成效的相应指标并进行最终考核。
三是探索“智慧化”数字考核。借助“成都市河长制管理信息系统”,设置河长在线考评模块,通过线上功能模块的数据互通,完成考核的工作量化,不断减少人为因素对考核结果的影响,增强考核结果客观性、公平性、公正性。每月线上统计评估河长巡河、问题转办、问题处置、奖惩措施4个方面9项指标,并汇总成绩,发布《关于河长制差异化在线考评结果的通报》,并将扣分情况纳入年终河湖长个人考核结果。
四是重视考核激励。对全年河长制工作考核结果进行排名,不超过40%的区(市)县获得一、二、三等奖,每年奖补资金共计3000万元,推动实现奖励资金与考核结果“硬挂钩”。同时,要求市级财力奖励的各区县要配套不少于实际财力奖励额度的县级财政资金,对激励镇(街道)、村(社区)和其他考核成绩优异的镇(街道)、村(社区)进行财政资金奖励,对专项工作特别优秀的县、乡、村发布“红榜”表扬通报。
2.4 河北省秦皇岛市督查考核机制
秦皇岛市强化河湖长制考核与党政考评、督导检查、第三方评估相融合的机制,倒逼各级河湖长履职尽责,有效提升河湖长制考核的实用性、操作性、实效性。
一是与党政考评相结合。市委、市政府制定印发《秦皇岛市落实河湖长制考核问责制度》,将“落实河湖长制”作为重大专项类指标纳入市对县、县对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乡镇将“落实河湖长制”情况纳入《村“两委”干部千分制考核细则》,对河湖长巡查、发现解决问题和水环境改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村两委绩效工资挂钩,强化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责任意识。
二是强化督导检查考核。通过无人机航拍、实地踏查等方式对全市入海河流进行经常性巡查,发现问题以督办卡或现场交办的形式下发相关县区,并将解决问题情况反映到年度河湖长制考核中。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涉及相关河湖长及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履职缺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是开展河湖长个人述职考核。制定《秦皇岛市河湖长制工作述职考核制度》,市、县、乡、村四级河湖长以会议或报告的方式,向本级总河湖长或上级河湖长进行述职。每年年底根据述职和河湖长制相关工作落实情况,分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进行考评。
四是引入第三方考核。市河长办每年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各县区全面开展河长制工作成效进行调查评估。第三方机构按照相关法规、政策与现行规范、标准制定《秦皇岛市评估指标核查技术要求细则》,采取无人机航拍、实地踏查、民意调查等方式对河湖现场及河湖治理成效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3 强化河湖长制考核的对策建议
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各地河湖长制考核经验,从河湖长个人考核、河湖成效考核和考核结果激励等方面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3.1 因地制宜开展河湖长个人考核
通过述职或履职评价、指标考评、河湖成效考评等多元方式,健全完善对河湖长个人的考核机制。坚持差异化考核,在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设计上,针对不同层级河湖长职责定位,通过考核指标体现履职的差异性,并注重对履职效果的评价考核。坚持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将河湖长日常履职情况按月份或按季度纳入河湖长年终个人考核结果中,并在所管辖地区的考核结果中充分反映。
3.2 重视对河湖管护效果的考核
将河湖保护治理成效和河湖问题整改作为河湖长制考核的着力点和突破点,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合“一河一策”年度任务分解情况,围绕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各种渠道反馈的河湖突出问题整改等反映河湖治理、建设、管护成效情况进行考核。可借鉴贵州省“一河(湖)一考”经验做法,综合考虑河湖差异,设置共性与个性考核指标,按照河流分段进行考核。
3.3 进一步科学优化考核方式
坚持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将日常巡查、监测及社会监督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估,并加强社会力量参与监督考核,确保考核更加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结合各地河湖管理信息系统等,有效整合、量化日常工作,逐步推进电子化考核,实现智慧化、自动化考核管理。
3.4 健全完善长效化激励机制
根据河湖管护成效实际,出台具体激励、奖补等实施办法,科学合理地制定激励评选条件及流程,细化、实化激励措施,对河湖长制工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地方给予资金奖励。同时,加强资金管理,明确资金使用方向和用途,对资金使用情况、效果进行跟踪评估,保障激励资金发挥应有效益。树立先进典型,对主动担当、履职尽责、成绩突出的河湖长给予表彰、奖励,同时,也作为领导干部提拔重用的重要参考指标。加大对成效明显地区和优秀河湖长激励的宣传,增强公众关爱河湖、保护河湖意识。
来源:水利发展研究,2024,24(3) 作者:陈 晓 刘 卓 戴向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