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范水利统计造假、提升统计数据质量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25-03-11

  0 引言

  统计工作是了解掌握国情国力,实现科学决策和宏观调控的依据,在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先后印发了一系列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防范统计造假、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2023年12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4年9月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都极大强化了防范统计造假的法律责任和刚性约束。
  防惩统计造假的形势越来越严峻,对提升水利统计数据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水利部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强化统计责任、加强统计监督等方面印发了一系列文件,配套出台了制度和办法,从统计管理角度为统计数据质量做好保障。为进一步提高水利统计数据质量,还应进一步提高统计科学性。本文在梳理总结已开展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日常统计工作发现的问题,围绕提高统计科学性方面提出相关建议,旨在进一步提升水利统计数据质量,杜绝和防范统计造假等行为发生。
  1 何为统计造假和统计失察行为
  1.1 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
  根据《统计法》,统计造假行为的表现主要有: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的;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统计数据严重失实情况和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其他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上述有其一行为表现的均可认定为“统计造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统计失察行为”的表现主要有: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大面积发生或者连续发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发现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不予纠正等。
  《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了领导人员、统计机构、有关部门责任人员、统计调查对象、统计检查对象责任人员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将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违纪违法行为划分为“一般”“情节较重”“情节严重”3类,并区分不同类别不同程度给予不同的处分处理建议。
  《条例》首次将“统计造假”纳入违反党的工作纪律有关条款,就统计造假应当受到的处分作出明确规定,为追究党员干部统计造假纪律责任提供了直接依据,有利于推动《统计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落到实处。从纪律责任来看,进行统计造假和对统计造假失察,根据情节轻重以及造成后果,相关责任人将受到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条例》分别对统计造假、统计造假失察2类违纪行为的不同情节(情节较轻的、较重的、严重的)及对应的处分进行了规定。
  1.2 水利统计相关行政文件中的规定
  2014年修订的《水利统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主要有,“对统计数据严重失实的应对责任机关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配合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查处重大水利统计违法行为,对弄虚作假及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等问题及时做出处理”;2019年印发的《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建立防范和惩治水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通知》主要参考《统计法》《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结合水利统计实际,要求坚决杜绝以下行为: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或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强令、授意、指使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人员进行统计造假;包庇、纵容统计弄虚作假有关责任人员;对拒绝、抵制、检举揭发统计造假行业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对严重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隐瞒不报等。
  2 防范水利统计造假的主要措施
  2018年以来,水利部主动作为,在高位推动、防惩统计造假机制建设、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完善等方面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
  2.1 研究部署全力推进水利防范统计造假工作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水利部将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紧密结合,从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切实增强做好水利防范统计造假工作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二是加强组织管理。2019年,水利部成立了分管部领导为召集人,15个司局(单位)为成员的水利统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统计工作组织领导,每年就水利统计重大议题召开会议进行研讨。三是抓紧完善措施。认真落实统计造假屡禁难绝专项治理行动有关部署,对照水利部党组关于依法履行水利统计职责,加强统计组织管理,切实提高水利统计数据质量,按照“把情况摸清、把数据搞准”等要求,抓紧完善水利统计监管措施。2023年印发了《进一步加强水利防范统计造假工作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防范统计造假工作的意见》,指导水利系统做好防范统计造假工作。四是加强宣贯培训。在每年举办的全国水利规划计划管理、水利统计等培训班上,组织各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管理部门深入传达学习党中央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的决策部署,加快推动重点任务落实。
  2.2 进一步压实防范统计造假责任,构建统计监管矩阵
  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水利统计管理体制,进一步健全水利防范统计造假责任体系,将防范统计造假工作责任落实到各级水利部门、领导干部和统计人员,加快构建水利统计工作监管矩阵。一是强化重点工作调度。在水利部层面,对《进一步加强水利防范统计造假工作方案》确定的重点任务实施动态跟踪和调度。二是加快建立防范统计造假责任体系。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建立防范水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通知》要求,督促地方水利部门加快健全省、市、县三级防范水利统计造假责任体系并向水利部定期报备。
  2.3 进一步规范水利统计调查,加强统计数据质量控制
  水利部指导各地严格执行水利统计调查制度和统计标准,完善统计数据生产业务流程,不断提升统计调查全流程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一是修订水利统计调查制度。2024年先后重新审批了《水利综合统计调查制度》《水利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全国水文统计调查制度》,进一步明确水利统计的对象、内容、方法及数据审核责任,细化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要求。二是规范开展水利统计调查。督促地方严格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及《水利统计通则》《水利统计基础数据采集规范》《水利统计主要指标分类及编码》等水利统计规范,加强统计数据采集、整理、汇总、审核、评估、上报等各环节管理,强化基础数据台账登记、原始资料归档等基础工作,保障源头数据质量。三是强化水利统计数字赋能。持续完善水利统计信息系统,水利建设投资进一步健全全要素项目台账填报功能,提升统计数据智能化审核及问题发现能力。四是强化统计成果审核把关。加强水利统计数据逐级审核,对重要数据实施跨专业会审、集中会商,切实保障统计成果质量。
  2.4 进一步强化统计数据质量核查,抓好问题整改落实
  把数据质量核查作为防范统计造假的重要抓手,加强水利统计数据核查,督促地方切实抓好问题整改,保障统计数据真实准确。一是建立数据质量核查制度。印发《水利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办法(试行)》,明确8项水利统计调查制度的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对象、核查内容、核查方式、核查程序、问题处理、整改措施等要求,为全面推进水利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工作提供依据。二是强化统计数据质量核查。水利建设投资统计2020—2024年连续5年对数据质量进行核查,以“一省一单”形式督促问题整改;用水统计2023—2024年连续2年开展数据质量抽查工作。同时,各地积极推动本地区的水利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工作,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内控管理和外部监督长效机制。
  3 部门统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2017年成立的国家统计局执法监督局,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对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预防和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工作。2018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2019—2023年,国家统计局对14个部门(委)开展了统计督察(包括部门统计督察、常规统计督察和统计督察)“回头看”,涉及文化和旅游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教育部、自然资源部等。已督察过的部门(委)统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也是水利部需要进一步检验审视的方面,本文总结如下。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重大决策部署还存在“打折扣”现象,传达不及时、学习不深入、理解不到位,对统计造假极端危害性和防范统计造假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深刻。
  二是统计调查项目管理不够规范,未严格执行统计调查制度审批备案规定,统计调查指标设计不够科学不够完善,统计资料管理制度不够健全,统计数据资料发布不够及时规范,统计数据开发利用力度不够。水利部严格加强水利统计调查制度规范管理工作,及时审批备案,指导地方开展统计调查工作,但在统计调查方法方面,还存在方法单一、调查频度和调查指标设置不科学的问题;在统计数据开发利用方面,年度数据主要以公报、年鉴反映,存在统计成果展现形式单一、统计分析深度不够、跨领域分析欠缺等问题。
  三是防惩统计造假机制不健全,未明确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任务、措施和责任主体;督促地方落实防惩统计造假责任制力度不够,应对数据不实等问题的实招硬招还不够多。水利部要求省、市、县一级均要建立“五类责任人”制度,要求及时备案,但并未掌握“五类责任人”在统计工作中具体承担的职责以及实际工作落实情况,虽然目前通过建立制度体系和责任体系对数据质量的提高有较为明显的效果,但当前最多只能通过线上查阅资料的方式进行核实,进一步查实数据的手段还不够有力。
  四是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不够完善,数据质量督查机制落实不够得力,缺乏有效的数据质量控制手段,源头数据质量有待提高。在当前对督检考、基层减负等提出新要求的背景下,水利部门采取控制源头数据质量的手段需要进一步改进提升,单一核查手段不能满足要求,工作效率较低,无法及时覆盖大规模数据质量的核查。
  五是统计工作协调统筹力度不够,统计力量配备不足,统计信息化建设相对滞后,业务培训有待加强。水利部门统计培训工作也存在此类问题,受经费不足影响,原主管司局业务内的每年6期超600人的培训已减至2期200人;其他审批备案的专业调查制度培训工作因缺乏经费未能定期开展;基层统计力量严重配备不足,人员流动频繁,专业性稳定性受到极大影响。
  面临统计工作新形势新挑战新要求,比对国家统计局对部门统计督察提出的问题意见,水利部在统计数据开发利用、督促地方落实防惩统计造假责任制、统计力量配备等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同时,国家统计局执法监督局在督察时也发现个别源头数据填报存在失实情况,为水利统计数据的填报敲响了警钟。加强防惩造假,提高水利统计数据质量永远在路上。
  4 关于提高水利统计科学性的若干思考
  《统计法》强调要“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提高统计科学性是提高水利统计数据质量的必要措施,主要包括运用科学的统计理念、健全科学的指标体系、改进调查方法、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等提升统计数据的采集、处理和分析能力。
  4.1 关于明确水利统计工作的定位和职责的问题
  要进一步明确水利统计工作的定位和职责,正确认识水利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水利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任务是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及其管理服务活动,依法开展水利调查、进行统计分析、提供咨询建议和实施行业统计监督。水利统计是一项专业化技术性很强的基础性工作,保持客观、科学统计是保障统计数据准确性、提高统计调查效能的重要前提,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统计数据才能有力有效反映水利高质量发展进程和成就,真正成为“晴雨表”“风向标”和“指南针”。要以“科学统计、求真务实、服务水利发展”的核心理念贯穿水利统计工作整个过程,以全过程、全员的质量控制提升水利统计数据质量。
  4.2 关于科学看待统计数据误差的问题
  据国家统计局对统计指标的解读,统计误差也称统计数据误差,是统计工作实际获取数据结果与相应客观真值之间的差距。根据统计生产的主要过程,统计误差可分为设计误差、调查误差和整理误差,调查误差是统计误差的主要来源。从宏观上理解统计误差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也是无法彻底消除的。因此可以结合实际情况以及调查时效性等客观因素,充分考虑误差率和误差值并设定一个允许误差范围。
  《国家统计数据质量保证框架(2021)》对“准确性”的质量评价标准进行了规定,要求误差必须控制在允许范围内;国家统计局在官方科普文中提到“统计误差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允许存在”。关于允许误差的标准,有研究提到“误差在国家允许的范围5%以下,统计工作就是正常的,数据也就是可用、真实的”。国家统计局网站对“统计误差”进行解读时谈到,“全国大型抽样调查的抽样误差一般应控制在5%以内,才能保证调查结果的可靠性”。统计误差可以由多种原因引起,包括技术性因素(如统计方法不科学、统计指标设计不合理,抽样过程中的偏差等)和非技术性因素(如统计对象故意谎报,人为干扰统计工作等)。在日常审核中要尽量消除不合理的误差,即由可控制或主观因素造成的统计误差,采取多种方法减少合理误差,将误差降低到允许误差范围内。
  另外,需进一步研究5%的误差率在水利统计调查中的适用性,并结合不同调查内容确定最大允许误差率和误差值的合理范围,指导地方在填报数据时对于整体和单个调查对象的数据误差的把握。
  4.3 关于科学确定统计调查频率的问题
  根据不同的调查内容确定统计频率也体现了统计的科学性。国家统计局审批备案的8项水利统计调查制度中,统计调查频率根据调查内容的不同存在差异。年报频度最多,其次是季报和月报,也存在实时报、日报、周报等频度,如“大中型水利枢纽和水电工程移民统计”中的移民基本情况、“水旱灾害防御统计”中的受灾基本情况、工程设施洪涝灾害等情况采取实时报;“水旱灾害防御统计”中的农业旱情及抗旱情况采取日报,水利工程设施水毁项目修复进度、城市干旱缺水情况等采取周报;“用水统计”采取季报,“水行政执法统计”采取月报等。
  统计频率要在充分考虑客观规律的情况下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制定,并非越密越好,避免人为估算或编造数据,同时也减轻基层负担。水利建设投资的数据要契合水利项目建设管理周期来进行统计填报,比如,《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规定,监理单位应出具“合同完成额月统计表”,按月依据水利工程形象进度来核算投资完成额。再如水利服务业统计数据主要是财务数据,根据一般在次年2、3月对单位进行财务决算的惯例,填报时间不宜早于3月,采用年报频率最为恰当。合适的调查频率能够有效保障数据采集的准确性,提升采集数据的质量。
  4.4 关于科学选用调查方法的问题
  《统计法》规定的统计调查方法主要有普查、抽样调查、统计报表、重点调查和综合分析等。我国现行调查方法是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不同的调查方法在适用范围、调查成本等方面存在差异。
  水利部门目前正在实施的8项统计调查项目中,除用水统计中的小型灌区调查为抽样调查外,其余均为全面调查。调查方式较为单一,抽样调查未能成为最主要的调查方法。这主要源于调查内容偏重“量”,如工程数量、投资量、用水量等,尽管要求是全面调查,但无法保证“全面”,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尽可能接近“全面”。如水利建设投资项目,水利部掌握中央资金下达计划的项目,但地方自行安排或者企业自筹安排的项目,只能由地方水利部门尽可能与发展改革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沟通协调,通过比对找出水利建设内容的投资项目后进行统计上报。所以,“全面调查”是希望统计是全面的,调查对象要全部纳统,但是“全面调查”并不能代表百分之百准确。
  对于一些不适宜开展全面调查或者难以直接获取数据的水利统计指标,科学采用抽样调查或者重点调查等多种统计调查方式,更能够准确反映实际情况,降低调查成本,提高统计效率。如水利工程供水水价、水利建设投资吸纳就业与发放工资的调查,已经在探索采用抽样调查或者重点调查的方式;规模以上水利工程供水能力、水土流失治理面积等也宜采用重点调查方式。在进行抽样调查或者重点调查时应坚持必要性、可行性相结合的原则,科学设计抽样精度和调查网点,合理安排样本轮换工作,保证抽样调查的科学性、稳定性、连续性。以外,还应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手段,自动采集数据,减少人为填报对数据质量的影响,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如浙江正在探索自动获取水利建设监理单位的数据以计算项目完成投资情况的技术。
  4.5 关于科学采集基础数据的问题
  科学合理的水利统计设计才能确保科学有效采集基础数据。统计设计包括科学编制水利统计调查制度、合理设计统计指标、提前评估业务需求。统计指标应具有可操作性,指标名称、释义、计算方法,以及指标分类等要有统一标准,充分考虑基础数据采集是否有行政记录或者统计台账等依据,实施统计调查前要有试点运作经验借鉴。统计调查实施过程要客观独立,工作过程规范统一,避免人为干扰。
  水利统计基础数据的采集主要有3种方法,行政记录法、实测法和测算法。行政记录法是运用最多的一种方法,是利用从事水利业务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业务记录、会计记录、实测记录等获取需要的统计数据,如某地区办理取水许可证件的数量,就可通过办理取水许可证的业务工作形成的统计数据获取。实测法适用于有实测记录的统计调查对象,如装有计量设施的取水口的用水量,利用遥感测量的水土流失治理面积,水库的入(出)水量等。测算法适用于缺少行政记录或者实测记录的情况,如对于无水量计量设施的井灌地区,采用“以电折水”来测算灌溉用水量;当然,测算也要参考相关基础数据和技术参数。有的统计指标涉及领导政绩,如完成投资、新增耕地灌溉面积等,有可能存在干扰统计人员填报数据的情况,要特别引起注意。
  4.6 关于科学评估数据的问题
  水利统计调查实施后,要对数据进行评估。数据评估可以综合运用历史数据比较、横向数据比较、数据偏差分析、相关性分析等多种方法进行,准确把握数据之间的相关性、匹配性和逻辑性。通过数据评估,一是能够用数据说话,反映数据背后的现象与问题,各项业务数据的逻辑关系;二是能够发现前端指标设计、调查方法、采集方法、填报流程等工作环节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继而进行反馈并进一步修正完善统计调查制度和方法,确保下一次统计调查更加科学准确。
  5 结语
  防范水利统计造假是提升水利统计数据质量的关键措施和有效手段,必须覆盖水利统计工作全过程,要全面遵循依法统计、科学统计的原则开展水利统计工作。本文仅围绕统计调查探讨了提高统计科学性的相关内容,为实现水利统计高质量发展,还需要在加强领导重视、完善统计体制机制、加强基层实践指导、提升能力建设,特别是提升水利统计信息化水平等方面继续努力,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坚决落实防惩造假责任。
  统计是一门综合性科学,水利统计工作要遵循统计学规律,锚定水利现代化改革任务,服务水利中心工作,开展符合水利实际、符合基层水利统计人员业务水平的统计调查,不断健全水利统计制度体系,进一步明确调查任务布置、数据采集、资料审核处理过程中的行为规范,建立水利统计工作容错机制,综合运用多种统计调查方法,科学推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化信息手段与统计工作深度融合,把统计数据“用起来”,让数据“活起来”,不断增强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创新的能力,为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提供更有力支撑。 
  

  来源:水利发展研究,网络首发论文   作者:张 岚  郭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