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引言
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市场决定价格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关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水利工程设施供应的原水价格,在保障工程良性运行、调节供求、促进节约用水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023年4月1日起施行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关方面正在加紧对中央直属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进行校核,分批开展成本监审,并将适时调整水价。但是,相比国际典型国家水价形成机制,我国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目前仍远低于其供水成本,供水价格还存在地区差价、用户差价、水源比价、环节比价等不合理现象,常态化调整机制还尚未全面建立。社会资本参与建设的重大水利工程供水定价工作尚处于探索阶段。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完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深化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和政府的作用,善用价格杠杆调节供求,促进节约用水,同时吸引更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将水价改革纳入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事项,要求“推进水、能源、交通等领域价格改革”。进一步深化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科学运用习近平经济思想以指导实践。为进一步厘清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本质,在回溯马克思主义价格形成基本原理的基础上,对水利工程供水的价格、成本和承受能力进行了宏观理论探讨,以期为进一步深化供水价格改革提供一定参考。
1 价格形成的基本原理
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价格是商品经济和商品交换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本质上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价值规律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客观经济规律,不论何种社会形态,只要存在商品经济,价值规律就起作用。
价格形成的基础是商品的价值,而商品价值的本质是商品中凝结的一定量的社会必要劳动,包括活劳动的消耗和物化劳动的消耗两部分。其中活劳动消耗是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脑力和体力的消耗,物化劳动消耗是指原材料、动力、工具等的直接消耗和设备、厂房、流动资金等的占用。因此,商品价值也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消耗掉并转移到商品中的生产资料的价值c,另一部分是活劳动新创造出的价值,又分为劳动者为自己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即必要劳动创造的价值v和劳动者为社会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即剩余劳动创造的价值m。商品价值应为c、v和m的总和,而商品的价格就是上述三部分价值的货币表现。
与商品价值相对应,价格应包括三部分:物质资料消耗支出、劳动报酬(工资)支出和盈利(包括利润和税金)。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价格在反映价值的过程中,采用平均状况下的边界条件,即现有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所决定的价值。其中,现有的正常的生产条件是指现时某一生产部门大多数产品生产已经达到的技术装备水平。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是指中等水平或部门平均水平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
2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与成本
2.1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本质
价值规律是商品生产的基本规律。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指出,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人类劳动,价值量大小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按此推理,天然水是自然生成,自然存在,没有人类劳动的凝结,因此它是没有价值的,更无从价格化了。但是,天然水通过人类劳动予以调节和控制,改变了天然水的存在形式而再利用的那部分水是劳动产品,具有价值并被赋予新的使用价值。这部分水通过市场交换而满足人们的社会消费需要,其价值的货币表现就是水价,即出卖或购买商品水的货币量。其中,人类通过劳动利用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直接销售给用水户的商品水价格就是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2.2 水利工程供水成本及价格构成
根据价格形成的基本原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所反映的商品价值包含三部分,即消耗掉并转移到商品中的生产资料的价值c、必要劳动创造的价值v和剩余劳动创造的价值m,其中c+v货币表现就是成本。对于必要劳动创造的价值v,比较容易理解且不存在争议,其货币表现即通常意义上的劳动报酬(工资),用以维持劳动者自身的生存。对于消耗掉并转移到商品中的生产资料的价值c,理论上来讲应当包括供水活动中所消耗的所有生产资料的费用,但在实际水价制定过程中往往无法做到全覆盖。
综合国内外宏观、微观水价核算实践,c所表现的成本大致包括三个方面:(1)工程直接成本,即把资源水变成产品水并使其进入市场成为商品水所花费的投入代价,包括工程费(勘测、设计、建设等)、服务费(运行、经营、管理、维护、修理等)、资本费(利息、折旧等)等。这部分成本是构成水价的最直接成本,由通常俗称的原水费、制水成本和供水运行费用三部分组成。对于一般没有经过第三方加工和处理的水利工程供水,其水价不包括制水成本。(2)资源所有及管理成本,即国家所有的水资源进行出让的经济表现,反映国家作为水资源全民所有的代表维护共有财产和社会福利的权益,体现稀缺性与水质级差的租税。(3)环境保护与补偿成本,即水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导致的外部成本体现,也就是造成生态环境功能降低的经济补偿价格。
2.3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水平
根据成本核算口径的不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可能呈现出较大的差异性。如果只考虑工程直接成本和劳动报酬,由此核算出来的水价可称之为成本水价,可视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下限,因为低于该成本水价会导致生产经营者亏损。当然,成本水价也存在不同的计算口径,如对低收入、生态公益性等用水不计算资产折旧等,以减轻用水户的水费负担。如果将工程直接成本、资源所有及管理成本、环境保护与补偿成本、劳动报酬都纳入水价核算体系,得出的水价可称之为全成本水价或理想水价,可视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上限,是制定实际合理可行的水价的基础。实际可实施的水价通常是在成本水价与理想水价基础上,综合考虑政治、经济、社会、生态等多方面因素而确定的。
3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承受能力
3.1 涉及的承受主体
从供给侧来讲,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要补偿成本、获取利润以确保工程状况良好,以及保证劳动者(管理单位)可以持续提供产品和服务。从需求侧来讲,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则是因获取水的使用价值、以承受能力为基础而愿意支付的费用,即水价承受能力问题。
水利工程供水至少涉及用水户、水利工程运营单位和政府三方面主体,其水价承受能力可以从这三个主体的角度进行简要分析。对于用水户,直接支付费用以获取水的使用价值,有能力并愿意支付的水价就是可承受的水价。但是,用水户可承受的水价可能并不是理性客观的,一般来讲,用水户愿意支付的价格会越低越好。而水利工程运营企业的经营目的是确保工程良性运行,在此基础上追求利益最大化、利润最大化。这也就是说,对于水利工程运营单位来讲,水价的底限是能够弥补工程运行成本,在此基础上,只要水价在用水户不消费或不大量减少消费的价格线以下,即用水户不得不用的水价就是可承受的水价,这个价格当然是越高越好。
3.2 统筹兼顾各方承受能力
水商品是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特殊商品,这就决定了水价制定中要在追求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的同时注重分配公平,既要考虑用水户的支付意愿和实际支付能力,也要兼顾水利工程运营单位业的正常诉求,这恰恰是政府实施水价调根本动机所在。对于政府而言,一方面要对特定的低收入用水户实行水价财政兜底,确保其基本生活和生产用水;另一方面,又要对承担公益供水任务或者无法弥补成本的工程运营单位实施必要的财政补贴以确保其正常供水。政府所能承受的最合理的水价补偿财力限度即为水价财政承受能力。
从承受能力来讲,合理水价要兼顾用水户、水利工程运营单位和政府三方利益,不超过用水户实际支付能力且愿意支付,能够弥补工程运营成本并有合理利润,政府财力可以支撑保障供水价格体系顺畅。
4 有关思考与建议
4.1 以全成本水价指导协调各方利益关系
根据马克思主义价格与价值原理,水利工程供水的成本涉及到工程直接成本、资源所有及管理成本和环境保护与补偿成本,这些成本背后牵扯到各种生产资料的价值以及必要劳动创造的价值。这些价值可能不会全部体现在实际水价中,但也不会凭空灭失,必然以财政补贴、维修养护经费、整治修复经费、除险加固费用等其他形式,由用水户、水利工程运营单位或政府承担。鉴于用水户、水利工程运营单位和政府财力的水价承受能力存在显著差异,而且这种差异在不同地区也显示出很大差别,因此各方所承担的水价成本并无固定比例,需要根据区域实际情况予以区分。从这个角度来讲,全成本水价成为指导协调各方利益关系的关键,如何以全成本水价核算,推动寻求用水户、水利工程运营单位和政府三方的平衡点,是水价制定的核心环节。
4.2 以准许成本和合理收益保证工程良性运行
根据马克思主义价格形成原理,补偿成本、合理收益是制定水价的基本原则之一,可以确保水利工程运营单位具有清偿为生产水商品先期投资所产生债务的能力和创造利润的能力。但在实际水价制定过程中,通常考虑的边界条件是中等水平或部门平均水平下的技术装备水平、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在这种平均水平下制定的水价往往只能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却基本无法满足企业扩大再生产、提高劳动效率和强度的需要。这也就是说,补偿成本仅仅是解决了物化成本并维持现状生产运营水平,只有保证合理收益才能促进企业继续扩大再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提升服务能力水平。当然,运营成本和收益可由用水户、水利工程运营单位和政府三方共同分担。即通过成本监审确定平均生产成本和合理利润水平,确定用水户需要支付的实际水价,以及水利工程运营单位获得的成本补偿和收益,其余不足部分则由政府以基础设施投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方式予以补齐,这样才能实现工程良性运行、运营单位正常运转、吸引投资扩大再生产的目标,确保水利工程供水的可持续发展。2023年施行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提出的“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定价原则,就是根据水利工程普遍承担公益性职能的实际确立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方法。
4.3 以水价动态调整和精准补贴发挥政府调节作用
根据马克思主义价值规律,商品的价值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随技术进步和劳动生产率的变化而变化的。作为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的价格,同样也不是一成不变的,需要根据商品价值的变化而实施动态调整。同时,用户的价格承受能力也是随着收入水平、支付意愿、支出结构等因素的波动而发生变化。这也是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进行动态调整的理论依据。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进行调整,不仅直接影响用水户的水费支出、工程运营单位的收入和扩大再生产的积极性,而且影响到政府所承担的供水成本补偿比例,也就是财政实施水价补贴的对象和范围。目前,我国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调整频次显著偏低,水价调整幅度明显滞后于居民收入水平上升和物价上涨幅度,给工程运营单位和政府财政带来不小负担。要遵守马克思主义价格形成原理和价值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及时进行水利工程供水成本核算,适时启动水价动态调整程序,小幅快频推动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匹配的水价格局。
4.4 以水资源税反映价格的资源级差
马克思在研究价值规律和超额利润过程中,提出了级差地租理论,即由于耕种的土地优劣等级不同而形成的地租,造成农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低于社会生产价格,由此产生了一部分超额利润。价格在反映商品价值时要考虑这种级差地租带来的成本差异。对于水利工程供水而言,这种级差就是指天然水资源条件上所客观存在的差别,如位置优劣、水质差异、稀缺性等,这种差别会导致投入等量劳动但取得不同级差收入。为消除这种级差带来的影响并体现社会用水公平性,需要对单个水利工程工程供水进行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在区域层面上以体现资源级差的水资源税对价格予以调节。这也就是说,同一供水区域内水利工程工程状况、地理环境和水资源条件比较相近,供水价格应该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甚至实行区域水价,即区域内所有供水工程供给某类用户的价格保持基本一致。伴随国家水网建设的深入推进,原有区域单一水源、单一工程、单一目标供水已逐步向跨流域(区域)、多水源、多目标供水转变,区域层面统筹协调制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成为更加迫切的现实需求。
4.5 以协商定价激励引导市场化价格形成
马克思主义价格理论认为供求关系影响商品价格。区别于政府定价,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价格是最能体现供求双方意愿的定价形式,蕴含着市场经济运行基本规则。2023年施行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确立了协商定价的法定地位,明确规定,供水力发电用水和生态用水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生态用水价格参考供水成本协商。实践中,协商定价的范围已经突破水力发电和生态用水,如云南嵩明县1.4万亩精准计量灌区施行协商定价,由供水管理单位与用水户按照补偿成本、促进工程良性运行、合理收益的原则协商确定,协商水价标准为0.30-1.50元/立方米;汕头市明确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小型灌区可施行双方协商定价。随着实践探索的推进,今后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协商定价方式、范围等可逐步拓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